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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令”更期待立法支持和有效的实现手段
作者:叶青华 发布时间:2012-03-02 09:16:20
近日,珠海香洲区法院发出了一份与以往不同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次将“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现住处100米范围内活动”作为保护措施。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命令被申请人远离特定场所一定距离的“远离令”,也是全国第一份反家暴“远离令”。
“远离令”发出后,当事人陈圆表示:“我和家人有了安全感。”同时众多的网民对该“远离令”表示力挺,认为这对反家暴是一个切实有效的办法。首先“远离令”给了施暴者一种心理震慑;其次这个条令也给了处于弱势的受害者一定的信心,让他们感觉到有逃离伤害的希望;更重要的是,“远离令”,无疑是对饱受家暴的弱势群体的一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同时也为我国的反家暴立法进程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40%的离婚案件是由于家庭暴力产生的,受害者中女性占绝大多数,尤其在农村比较明显。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人们普遍内心浮躁,婚外情等情况不断出现,由此也产生了诸多的家暴,但大家知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处于转型期的纷扰社会光靠道德的力量尚无法抑制婚姻家庭中所产生的家庭暴力。当道德不能约束人们的某种行为时,就需要有公权利的法令去规制人们的这种行为。然而,我们的家暴立法还处于真空状态,目前尚未有相关的法律出台。虽然有些省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立法,但其本身级别较低,受适用性和指导性的限制,使其无法突破现有法律的局限。从2000年开始,有关专家就提出针对家庭暴力行为专门立法并提出建议稿以及相关的完善建议,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我们一方面希望对这部反家暴立法尽快出台,为更多的家暴受害者提供明文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希望这部法律能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扩大对“远离令”的适用范围,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离婚诉讼。因为现实中有的受害人的初衷只是为了远离家暴而不是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家暴也并不仅仅局限在夫妻婚姻问题上。同时应对“远离令”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为了更能充分保护受害者的身心,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考察施暴这的悔改态度,应尽可能延长其保护的有效期间。 诚然,再好的法律和制度要是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的话,等于是一纸空文。香洲区法院的做法是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当天,其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监督被申请人对裁定的执行,若发现被申请人违反裁定所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在接报后会及时出警。如果被申请人违反远离令,出现在特定区域对受害人造成骚扰,受害人可以通过收集证人证言、拍照录像等方式留下证据。法院可以视违反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是说该院的措施不行,其实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可循的情况下,该院能有此举去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利益也是难能可贵的。但同时我们知道,公安机关就算没有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对实施暴力的人实施制裁措施也是职责所在,要是在出现问题后报警寻求公安机关保护,这无疑是一种事后的保护,等造成了损害后果公权利才介入保护的话,这并不是家暴受害人和社会弱势群体所希望看到的的,同时也不是反家暴立法的本意。再者就是光靠受害者去提供证据也不符合实际,因为其不可能随身携带摄影装备,施暴者也不可能轻易让其去固定这些证据进而提交法庭。我们不妨可以效仿美国采用的GPS跟踪定位装置,时刻进行远程定位跟踪,如果怀疑受害人有被攻击的风险,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远程监控进行记录并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在第一时间报警。 我们对反家暴立法的出台拭目以待的同时,也希望立法者能想出更好措施和方法去实现“远离令”的真正价值。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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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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