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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妻子怂恿卖假币 带姐姐“发财”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2-03-02 11:08:58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肖鹰)
看到别人使用假币“发财”,又经不住妻子的怂恿,被告人吴某勇带着妻子以及自己和妻子的姐姐贩卖、使用假币,近日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被告人吴某勇是广东人,其妻子周某萍(在逃)得知同村的“阿春”在赣州市使用假币“赚钱”后,就要吴某勇带她也去赣州市使用假币“赚钱”。从2010年7月中旬开始,两人来到赣州市使用假币。看到“有利可图”,2011年春节后,周某萍的姐姐周某娣和吴某勇的姐姐吴某平也相继跟着参与使用假币。2011年5月底6月初,吴某勇以每张百元假币15元的价格,从别人处购买了200张供周某萍、周某娣使用,周某娣除去每张给付25元至30元的成本给被告人吴某勇夫妇外,获利4000余元,周某娣从中使用了假币6000余元。至案发时止,吴某勇购买的假币由周某萍、周某娣共用出去将近13000元,余7200元未用出去的假币被公安机关追缴。 2011年6月18日,被告人吴某勇和周某萍、周某娣、吴某平四人,从赣州驱车来到万安县弹前乡圩镇使用假币,周某娣在使用假币时被万安县公安局弹前派出所干警抓获归案,吴某勇、吴某平、周某萍则驾车潜逃。其后,公安机关在赣州市将吴某勇抓获归案。归案后,吴某勇后悔不已,并积极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勇为谋取非法利益,先从他人处购买假币然后予以使用,且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还给被骗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因被告人吴某勇归案后能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吴洪勇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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