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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撞死摩托车主 赔12万自首领缓刑
发布时间:2012-03-02 16:17: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丽)
2012年3月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年6月28日14时30分,游某驾驶轿车在1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丰城市河洲街道茅园嘴朱家路段时,与丰胜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车受损,丰胜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游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游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丰胜不负责任。 案发后,游某赔偿了被害人丰胜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1年8月8日,被告人在亲属的陪同下到丰城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案发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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