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的情况及防控对策
作者:张勇 方玉   发布时间:2012-03-05 14:00:09


    2007年至今,丰台法院共审理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案件451件514人。近日,丰台法院经调研认为,上述犯罪存在五大特点:

    一是犯罪类型集中。以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为主,共计277件,占案件总数的61%;其次分别为协助组织卖淫犯罪和组织卖淫犯罪,分别为116件、58件,各占案件总数的26%和13%。

    二是犯罪情节较重。90%的案件为8人以上结伙作案,内部具有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和明确的责任分工,同时60.8%的被告人为多次从事组织、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和一次性组织、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所占比重较大。

    三是被告人年龄跨度大、女性多。49%的被告人为20至30岁左右,40%的被告人为30至40岁左右,另有11%的被告人为40岁以上。此外,与其他犯罪相比,此类犯罪中女性所占比例较大,约占50.2%。

    四是被告人的情况相似度高。97.2%的被告人为来京务工的闲散人员和农民,且79%的被告人仅具有初中以下文凭。

    五是犯罪方式较为多样。被告人往往通过QQ交友、陪游、陪聊、卡片招嫖等方式寻找交易对象,再利用租住的居民楼、经营的俱乐部或休闲中心等场所从事犯罪活动。

    与此同时,三方面的原因造成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易发、多发:

    一是犯罪成本低、获利快。尤其是介绍、容留卖淫犯罪,被告人通常只需为他人提供一个交易对象、一个交易场所,即可从卖淫者的获利金额中抽取30%以上的提成,不仅收入可观且获利速度快,造成很多被告人不惜铤而走险。

    二是犯罪行为隐蔽性强。大部分被告人以合法经营的场所或私密性较强的住宅作为犯罪地点,并使用别名做掩饰,使犯罪行为本身难以侦查。此外,性交易双方一旦被抓获也轻易不承认卖淫、嫖娼行为,不主动供述组织、介绍和容留其卖淫的犯罪分子,造成很多被告人抱有极大的侥幸心理从事犯罪行为。

    三是警示教育力度不足。大多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本身存在中间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错误认识,盲目走上犯罪道路,加之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大都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居多,通过审判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较为有限。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采取以下措施应对:一是选择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教育广大群众相关行为不仅已触犯法律,而且将面临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结果,使其彻底打消从事相关犯罪行为的念头;二是建议相关单位加强对旅馆、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出租汽车等行业的监管治理,健全防范机制,对放任不管或者通风报信的人员加大惩罚力度,扫除卖淫、嫖娼赖以生存的土壤;三是做好重点人群、重点区域的法制教育工作,针对年青人、外来务工人员和无业人员较多的城乡结合部、集贸批发市场等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增强群众遵纪守法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丰台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