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胡静)
不管亲戚关系在或否,欠债还钱理所当然。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判决被告陈晓清归还原告李永安借款计人民币66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0年9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010年,陈晓清系李永安的姐夫,陈晓清一直在做水果生意,本来生意一直很好,利润也不错,但是由于一次入货不慎,导致资金周转不来,遂向其小舅李永安借钱周转,于2010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并打下欠条约定:“今借到李永安现金人民币计陆万陆仟元,此据,每月利息0.5分,计人民币叁佰叁拾元整,将于2011年10月1日前还清。借款人:陈晓清,2010年9月2日”。2011年11月23日,陈晓清与其妻李永玲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昔日“小舅”遂到被告陈晓清家多番追债,都不得回音,陈晓清也没任何表示,原告李永安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晓清因生意周转向原告李永安借款是事实,被告陈晓清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主张按月息0.5分计算利息,即0.5%的月利率计算利息,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应受法律保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