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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面馆煮汤炒菜 二楼居民遭殃
发布时间:2012-03-06 09:07:2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杨克元)   201室的宋先生多年来遭受楼下拉面馆散发出的油烟气,一怒之下将楼下的房东和租客诉至法院。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租客张某和房东李某停止在101室店铺南面及北面排放油烟气味的一审判决。

    宋先生住在闵行区春申路上一小区的201室,楼下101室的业主李某。由于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开设拉面馆,使宋先生饱受油烟气之害。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将李某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停止在房屋南北面排放油烟臊味等有害气体。宋先生称,张某在承租房屋后,将店铺用于开设拉面馆,在店铺南面安置烧煮汤料及下面条的炉子,炉子烧煮拉面汤料时的气味及煤气味严重影响了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在店铺北面又有灶台炒菜,大量油烟通过脱排油烟机由北面直接向小区内排放,同样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由于油烟臊味严重,至自家的南北面两处窗户长期无法正常开启通风。

    房东李某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店铺现出租给张某使用。店铺主要用于经营拉面,不存在在墙上打洞,并向小区外排油烟的行为。且室内产生的油烟是从下水道排放。张某也不同意诉讼请求,辩称店铺南面确实安置下拉面和烧汤的两个炉子,但不至于给宋先生带来影响。如宋先生认为烧炭炉有异味,今后也可以换烧煤气的炉子。而北面厨房有一个脱排油烟机,油烟通过管道由北窗下方管道向外排放,拉面馆厨房内仅家里人偶尔炒菜自己吃。拉面馆经营基本以拉面为主,宋先生闻到的油烟味道不一定是本店铺发出的。

    经审理查明,宋先生是201室房屋业主,101室由李某出租给张某使用。张某租赁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并开店,店招为“兰州正宗牛肉拉面”。店铺外的南侧安置烧煮牛肉汤的大锅、烧炭炉具以及下面条的锅具、烧炭炉具,店铺内南部放置数张方桌椅进行餐饮营业。北部为厨房,厨房的炒菜灶台靠东墙西侧,上面虽安装了脱排油烟机,但因建筑中无排油烟管道,故经营中烧菜产生的油烟大部分通过脱排油烟机经由管道从店铺北窗下方东侧开设的管道洞口向小区内排放,部分油烟气味可经由店铺北窗上方东侧排烟口以及北窗直接排出。

    法院认为,张某实际承租店铺后作为店铺承租人与楼上宋先生已构成不动产相邻关系。张某承租店铺后用于拉面等餐饮经营时,在店铺外侧南面放置了烧煮牛肉汤及下面条的炉具,烧煮牛肉汤的气味与日常经营时产生的油烟气味是持续与长期的,确实给位于店铺上面二楼的宋先生居住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尽管张某主要经营的是拉面,但其仍有炒菜类食品出售,不可避免地其北面的厨房在炒菜、烧煮食物等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气味排放至小区内,此类油烟气味的排放亦是长期及持续的。

   上述油烟气味的排放不同于一般家用油烟的排放,油烟气味确已给居于楼上的宋先生造成了影响,此种影响已超过相邻方应承受的容忍度,故宋先生提出的主张应予支持。张某认为店铺经营不影响他人生活的意见,没有依据,不予采信。李某作为店铺的业主有义务依法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的物业,保障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宋先生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意见,可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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