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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给否成谜团 证据不足得还钱
发布时间:2012-03-06 09:51:3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王壮达 李冠颖)
做生意因往来结账手续不规范,还得掏给对方货款一万余元,按某市场摊主杨某自己的说法是“吃了个哑巴亏”。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章某货款15800元。
今年年初,章某持杨某出具的70余张收货单据将杨某告上了法庭,诉称被告杨某在2010年2月12日至2010年5月12日期间购买原告货物,欠付原告货款,原告以收货单据为凭向被告结算时,被告以货款付清为由拒绝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1000元。被告杨某则辩称,双方间的交易习惯是对账结账均以各自的日记本记载的内容为准,付清货款就各自销账,原被告通过各自的日记本对过账,被告已经付清原告货款,并在日记本上销账完毕,只是付清货款时忘记收回单据,原告更没有自行销毁。况且被告不可能付清2010年5月12日以后的货款,而唯独拒绝支付2010年2月12日至2010年5月12日之间的货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收货单据、记账日记本等证据,证明该笔货款没有在日记本上销账。被告仅仅提供了自己单方制作的记账日记本,账本上该笔货款已被划去,原告章某并不认可其真实性。 经庭审查明,章某和杨某同在徐州市某食品市场做小商品生意,存在着长期着业务往来,没有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杨某从章某处购买小商品用于销售,购买货物后杨某向章某出具收货凭据,有时当场给清货款,有时过后结算,杨某一般在付清货款后把收据抽回。 在2010年2月12日至2010年5月12日期间,被告购买原告价值23777元的货物并向原告出具了收货单据,扣减已被告已支付过的货款和退货款,尚余15800 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理应给付相应的货款。被告仅举证单方销账的日记本,未能举出付款凭据,无法证明该笔货款已经付清。该案调解不成,法院遂作出被告杨某给付原告章某货款15800元的判决。 法官提醒:做生意账目往来一定要规范,尤其是小本营生者,像本案中原被告支付货款不让对方打条载明,仅凭各自的日记本对账,货款付清各自把相应的帐销掉,也不在对方日记本上签名确认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不能盲目依赖信誉,在没有付款凭证、证人等证据下,很可能出现明明货款已付却被“翻旧账”的情形,即便在理,证据不足也不能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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