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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酉阳县食品安全犯罪第一案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2-03-08 15:41: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白新宇 王翔)   2012年3月5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案彰显了法院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备受当地社会各界关注。

  2003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真、石某(另案)夫妇在未获得任何卫生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酉阳县麻旺镇清香村1组的家中制作凉菜、卤菜和牛肉干、烤鸭等食品,并在当地农贸市场进行销售。从2010年7月开始,为使烤鸭、牛肉干等食品外观更加美观,提高销售量,黄某真在明知亚硝酸钠不能食用,认识到30%过氧化氢可能会对食用者造成危害,且未认识用于染色的红色粉末物质性质的情况下,仍然利用上述化学物质制作凉菜、卤肉、牛肉干、烤鸭等食品进行销售。黄某真先后用30%过氧化氢(工业用双氧水)浸泡鸡爪后,制作泡椒鸡爪;用工业亚硝酸钠浸泡鲜牛肉、鸭子,制作牛肉干和烤鸭;用无标识红色粉末(酸性橙Ⅱ)给烤鸭染色。2011年4月28日,酉阳县公安局会同质监部门在其经营的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黄某真生产凉菜、卤菜、牛肉干、烤鸭过程中所非法使用的亚硝酸钠、氯化钙、过氧化氢、明矾等化学物质,并对作坊内食品及半成品牛肉干进行了依法查封。2011年7月4日,重庆市疾病控制中心卫生学评价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的样品卤牛肉、烤鸭中含有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严重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亚硝酸钠、非食用有毒、有害物质酸性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真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故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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