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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梁明远建议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立法
发布时间:2012-03-12 10:06:08


     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增加双语专项编制,加强双语培训,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立法,加快虚拟社会管理,实行法官津贴终身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提出数份议案。

  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增加双语专项编制,加强双语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随着法院系统工作领域不断扩大,案件受理数逐年上升,对法官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法官日渐减少,影响了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甘肃省境内有裕固、东乡、保安等54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19万,设民族自治州2个,民族自治县7个。近两年,甘肃省法院系统招录了36名双语生,但与实际需求相差仍然很大。双语生在相关院校培养的实际时间只有一年左右,他们胜任工作还有一定难度。同时,受编制限制,我省少数民族基层法院已基本没有空缺编制用于招录双语生,民族地区的人民法院由于缺少双语人才,给审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有时甚至影响到民族政策的实施。

  建议:一是鉴于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双语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请最高法院在挖掘现有人才资源上出台更多的举措,如拨付专项经费,依托地方高等院校每年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法官进行一至两次双语专项培训,争取每隔三年轮训一遍。二是增加少数民族法院专项编制用于招录双语人才。

  实行法官津贴终身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案件数量和办案难度都大幅上升,法官的责任重大,任务繁重,许多法官常年拼搏在审判一线,加班加点,为法院审判事业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贯彻执行以来,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但该通知规定对离退休的法官停止执行法官审判津贴,而同为政法部门的公安警衔津贴实行终身制,退休后仍然发放。由于法院整体上执行的是公务员工资标准,随着警察执勤津贴和非节假日加班补助等政策的执行,目前,法院内部工资最高的是法警,而承担审判中心任务的法官收入相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法官的感情,挫伤了法官工作的积极性。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补充完善修订此规定,并适当提高法官审判津贴标准,实行审判津贴终身制,计入离退休人员工资,提高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促进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增加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加大中央对甘肃省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化解债务投入的力度

  根据《关于上报甘肃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债务摸底调查情况的报告》(甘发改投资[2010]890号)文件,我省法院系统2009年年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基础设施项目拖欠债务共计80311万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中规定,本次化解债务“按照‘地方政府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筹措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政府为化解债务主体,但由于甘肃省属西部内陆省份,自然条件恶劣,经济相对落后,地方财政十分困难,无力承担本次化解债务所需资金。

  建议:中央针对我省实际情况,按照中央投入80%,省级财政承担15%,同级地方财政承担5%的比例化解甘肃省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

  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立法,加快虚拟社会管理

  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的特点,因此互联网违法行为产生更迅速、后果更严重,而我国现行的网络立法已严重滞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代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仍属于低层次的立法阶段,制裁手段少、处罚力度小。为保障群众使用网络安全,更好地发挥互联网的积极因素,使网络“虚拟空间”成为法制空间,尽快完善立法、惩治网络社会违法犯罪已是刻不容缓。

  建议:一是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条款,加大惩处力度。如修改诈骗罪的立案侦查标准,对多次小额网络诈骗的,每次诈骗金额达不到2000元立案标准,应当累计计算予以立案侦查,或者对于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立案侦查;二是加大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对于没有履行好监管义务的责任单位,如网站、电信运营商等,增加相应的追责条款;三是加大对个人隐私权和著作权的保护。对此类涉及网络违法行为作出特殊处罚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将甘肃省法院系统业务用房维修资金纳入中央财政保障

  甘肃省法院系统98个审判法庭和313个人民法庭都是“十五”和“十一五”时期修建的,由于所处高海拔地区,自然灾害频繁,长年风沙天气多,气候异常,冰冻现象十分严重,四季温差大。目前房屋建筑物风化、墙体裂缝和屋顶漏水现象十分明显,原设计无保温层、成本高,维修费用增加,加之我省属西部贫困省份之一,地方经济发展缓慢。近年来,又多次遭受地震、霜冻、干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地方财政普遍困难,无力解决和承担修缮资金。

  据统计,全省各级法院每年需维修费2100万元。此外,为了抵御自然灾害的威胁,对基层法院业务用房加厚墙体、增加双层玻璃和改造防冻取暖设施,每年需维修资金2800万元。

  建议:中央财政每年为甘肃省法院系统安排维修专项补助资金4900万元。

  将专门法院纳入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保障

  甘肃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下辖卓尼、文县、迭部、舟曲4个林区法院,在编人员118人。承担着白龙江林区、莲花山自然保护区的审判工作,管辖面积10498平方公里,涉及甘川两省6地(州)20多个县(区),辖区人口200多万。

  甘肃庆阳林区法院在编27人,承担子午岭林区的审判工作,管辖面积2.3万平方公里,涉及甘陕两省10个县,辖区人口1.5万。

  甘肃省矿区法院编制24人,承担核工业404厂甘肃矿区的审判工作,管辖面积1225平方公里。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在编148人。承担甘肃、宁夏、青海、西藏四省区铁路沿线3600公里辖区的审判工作。

  专门法院现状及困难

  (一)矿区法院职工移交地方财政后,工资及福利费按甘肃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工资发放标准执行与原单位执行标准相比差额较大,且经费不能保障,直接影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铁路法院之所以到目前仍然不能顺利开展移交工作,很大因素也在于此,整个铁路法院系统并不希望尽快移交地方。

  (二)我省林区法院和矿区法院进行体制改革归属移交工作后,没有纳入中央政法专项补助资金保障范围,存在办案经费短缺、装备滞后、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与地方同级法院相比差距较大。以林区中院为例,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从2009年实施以来,与同级中院相比,每年要少补助近200多万元。加之我省地方财力有限,只能保证林区、矿区和铁路法院基本运转,办案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因数额较大,省级财政没有能力足额保障。

  建议:一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按照现行建设标准和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因素法”测算办法,将我省林区、矿区和铁路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人员317名干警作为特殊因素考虑,纳入国家“国债”补助项目和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范围,给予专项补助。确保我省专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转。二是财政部、铁道部、工业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将铁路法院、矿区法院人员工资待遇作为特殊情况给予保障。

  解决甘肃贫困边远地区基层法院法官短缺、断层问题

  甘肃省贫困边远地区基层法院法官短缺、断层现象突出,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基层法院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基层法院大多人员短缺,有些法庭甚至组成不了一个合议庭,许多法庭只有庭长和副庭长,没有审判员,开展工作很不方便。根据2002年和2010年基层法院法官统计数据对比,截止2010年底,我省95个基层法院共有工作人员6015人,其中,法官3577人,占59.5%;2002年底,我省基层法院共有工作人员6131人,其中,法官3968人,占64.7%。从以上两组数据对比中可以看出,基层法院2010年法官总数比2002年减少了116人,基层法院法官占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比例也下降了5.2个百分点。在法官总数减少的同时,基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在直线上升,年轻法官所占比例在减少。如:金昌市法院法官平均年龄43.25岁,而且市中级法院35岁以下的法官仅有2名,金川区法院40岁以下的法官仅有1名。张掖市法院在未来10年内预计将有119名法官退休,以目前的补充速度计算,只能补充30名左右,将减少法官90名左右,法官断层现象将更加突出。

  建议:针对贫困边远地区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招考工作出台相应的政策,赋予法院更大的自主权,在招考内容、开考比例上实行特殊政策,以便缓解贫困边远地区基层法院人员短缺断层的现状。

  提高甘肃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综合造价参考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文件,甘肃省市(地?)级单位工程造价2600元/平方米,县级单位工程造价2100元/平方米,乡镇“两所一庭”工程造价1000元/平方米。近年来,建筑材料及人工费逐年上涨,且涨幅较大,人民法庭位处乡镇,相比城区建材、运费等建设费用更高,原有的工程造价标准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建议:将原标准提升为市(地?)级单位工程造价3000元/平方米,县级单位工程造价2600元/平方米,乡镇“两所一庭”工程造价1500元/平方米。

  增加甘肃法院编制

  法院人员编制作为人民法院得以成立和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组成要素,在法院行政管理中占有突出地位。甘肃省法院编制是1995年核定的,早已不合现状,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经测算,甘肃省法院系统所需编制10116人,现缺编1754名。

  建议:中央为甘肃增加政法编制。在确定编制时主要依据以下因素:一是考虑办案成本。甘肃地形狭长,东西相距1655公里,国土总面积42.58万平方公里,东、南部地区山大沟深、交通不便,西部地区地域宽广、戈壁沙漠众多,少数民族地区牧民居住分散。如酒泉市辖区面积19.2万平方公里,大于河北、吉林等23个省份面积,相当于2个浙江省、13个北京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面积达6.93万平方公里,县城距离最远的马鬃山镇500多公里,案件审理执行经常长途跋涉,动辄往返数百公里,甚至上千公里,加之甘肃经济欠发达,基层法院装备差,只能靠增加人手保证工作开展。二是注重民族区域特点。甘肃有54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19万,是多民族省份。少数民族地区法院要承担大量维稳任务,工作繁重艰巨,人员不足与任务繁重矛盾十分突出,急需增编,加强维稳力量。三是关注政法编制被挤占情况。以甘肃高院为例,1995年以来,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59人,占法院总编制的13.9%。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和初任法官司法考试政策导致转业干部大多难以从事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只能安排到行政后勤部门。同时,由于法院没有其他专项编制,大量的工勤、网络技术、财会人员挤占政法编制现象十分普遍,使得审判业务部门政法编制更加紧缺。由于缺少编制,为维持工作正常运转,全省法院聘用临时人员1214人,主要从事书记员、法警及其他辅助岗位工作。由于此类人员属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背景复杂,给法院管理工作埋下了隐患。因此,急需增加编制改变现状,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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