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胜强 李艳云)
犯罪团伙专门针对女性的金项链下手,骑着摩托车10天内频频作案,飞车抢得金项链12根,最终这6名“飞车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清、张某洋、黄某亮、王某、漆某明、解某长犯抢夺罪,分别判处13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元至1000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清、张某洋、黄某亮、王某与刘丰(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时分时合,驾驶摩托车在宜丰县石市、芳溪、棠浦、潭山、上高县、万载县等地,趁女性不备抢夺其佩戴于脖子上的金项链。其中刘某清参与作案11次,抢夺财物价值62460元;张某洋参与作案9次,抢夺财物价值49955元;黄某亮参与作案8次,抢夺财物价值41309元;王某参与作案7次,抢夺财物价值38066元。被告人漆某明、解某长与刘丰驾驶摩托车在宜丰石市趁路人不备抢夺其佩戴于脖子上的金项链1次,抢夺财物价值648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清、张某洋、黄某亮、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摩托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漆某明、解某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本案是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相互配合,都起了较大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某亮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六名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