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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离公序良俗还有多远
作者:陈铭宜 发布时间:2012-03-14 16:42:13
法律,是最低底线的道德;道德,是法律公序良俗精神的根本。 在人民法庭任职半年以来,最大的感触却是司法时常同道德、公序良俗的要求不一致,甚至背道而驰。笔者所在人民法庭所处理的案件70%以上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该领域的案件,如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条文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常常与中国乡土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公序良俗相冲突。 法律,对中国农村乡土社会广大成员来说,离公序良俗有点远。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的价值被发现、人的自由越来越多的得以实现,离婚自由亦成为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婚姻法》第32条即是该精神的体现。但它对于中国广大农村乡土社会成员而言,或许离他们还有点远。 笔者所在人民法庭属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但又偏偏毗邻广东的半封闭、半开放式的小山村。村里的男女只要年龄允许大部分都常年在广东打工,一年到头才回来一两次。妻子(丈夫)留在家里耕种,照顾老小。情形与荧屏上的“留守村”稍有不同:还有一个劳动力在家里耕种,田地并非荒芜。这种情形对家庭利的在于:既可以赴外务工赚钱改善家庭物质条件,又可以兼顾家庭老小。不利在于:青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不利于家庭稳定。 法庭经常碰一种情形:结婚几十年,一方常年在经济社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务工且与第三方同居,仅过年回老家居住几天;而另一方常年在偏僻落后的老家操劳——耕种、照顾老小,忍气吞声只为维持名存实亡的家庭。常年在外务工者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吵闹、羞辱、打人,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当然,双方的亲属也往往不支持他们离婚。单纯从法律条文看,其已在外面与别人同居,符合《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法院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但从中国农村乡土文化看,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是属于助纣为虐、不符合农村公序良俗要求的。有法官感慨道:“可不可以我们法官约定,这种情形即使起诉十次,我们都判决不准离婚!”我们无奈地笑笑。法律规定可以离,而公序良俗认为不该离,二者发生了冲突,剩下的就是法官无奈的感概: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符合社会发展潮流。西方文艺复兴以来,人的价值被发现,提倡人的自由、人的解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接受西方思想,社会模式渐渐西化。而今,整个社会都认同人的自由、人的解放是符合社会潮流的。《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正是这一精神的具体体现。但我国的特殊国情是东西部经济社会发展极其不平衡,生活水平相差甚大。西部农村偏远落后,世世代代生活在这里农民,还没有解放出来。先进的立法理念,应用到西部乡村,难免与这里的公序良俗相冲突。正因为距离的存在,才导致乡村文化与法制精神的隔阂,而这隔阂也才导致虽历经多年普法努力,但法治精神仍未真正在农民心中树立起来。 与公序良俗南辕北辙的法律,在中国广大农村乡土社会中无异于恶法,因为一靠近它,群众眼中的好人反而总是被其所伤害。 法律不是万能的,距离的存在,需要法律和乡村社会公序良俗真正统一。但这最终还需依靠经社会发展,让人们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经济的困窘中解放出来,最终达到人人解放、人人自由。否则,再好的法律,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也总有好人为其所伤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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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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