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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明标志:保护和尊重人权进入刑事诉讼制度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2-03-15 16:57:16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会议表决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57票弃权的民意结果,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16年后的今天,大修刑诉法,是人民心声的汇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法治文明的进步。《人民日报》称,刑诉法大修,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十亮点瞩目”;《光明日报》赞刑诉法修改是“人权保障的宣示,程序正义的呼唤”;《经济日报》刊发刑诉法修改是“推进民主法制进步的重大举措”;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对《人民法院报》记者说,这次刑诉法修改,体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规律。

  “保护和尊重人权”写进刑诉法总则,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践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巨大的进步。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第一次“人权入宪”的原则性的宣示,立即引起了国人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8年之后,十一届全国人五次会议大修改刑事诉讼法,是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的历史性穿越,是根本大法的全面性、深入性和具体化的贯彻执行,是法治走向更加文明、具有时代性标志的里程碑。

  刑诉法大修,“保护和尊重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也不只是保障人权的原则性的宣示。“保护和尊重人权”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的刚性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了重大的、新的、历史性的突破与发展,在更大程度上推进我国刑诉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赫然写进了刑诉法总则,既是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母法原则第一次突破性地在刑事法律中加以衔接,又完全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昭示着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以人为本、“保护和尊重人权”的理念、决心、勇气和法律制度的规范。“人权入法”的重要意义,不但在于更加完善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也更加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原则,更好地发挥“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功能效果和终极价值。

  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于正确而严格的执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越来越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善法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法律制度,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服务民生、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的、系统的法治保障。立法之善,民意所聚,众望所归;执法之善,人本为先,行为端规。“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人权入法”,是善法之治的应有之义。执行力,是法律制度预期效果的保障,是法生威、法平水、法善人、法服人的基本保证。最好的法律制度,信息不对等,理解不全面,贯彻不得力,适用不正确,执行不公正,其就必然显得苍白无力。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保护和尊重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将是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学习、宣传好刑事诉讼新制度,为明年1月1日全面实施执行好决定做好充分准备,是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监督机关都各有其责。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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