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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四结合”促成再审案件和解调解
发布时间:2012-03-26 15:38: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尊敬)   对生效裁判不服要求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往往对立情绪严重,矛盾激化难以协调,使案件成为难啃的“骨头”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复查和再审阶段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的方法,将四个结合工作方法贯穿于“多和解、少再审;多调解、少改判”的审判理念,从而避开对生效裁判改判和发回重审,既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也对确有不当的实体处理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双赢”的最佳效果。2011年,该院再审、申诉案件通过调解、和解结案的数量超过收案总数的过半。

    一、丰富办案功底与践行“司法为民”相结合。该院要求办案法官不仅要具备深厚扎实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将司法为民落实到个案的办理上,通过提炼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抓住纠纷实质,要通过不断的学习,苦练内功,做到厚积薄发,同时努力把一些泛化的经验加以理性的提炼,以便更好的促进该项工作。

    二、把握案件规律与运用调解手段相结合。再审案件类型纷繁复杂,刑事、民商事、执行等方面的案件均有涉及。该院要求办理再审案件要能理清思路,抓住矛盾焦点,根据具体案情和案件类型的特点做工作,寻找恰当的突破口,以妥善解决纠纷,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对症下药,根据不同的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

    三、加强释明疏导与借助社会合力相结合。很多存有矛盾激化隐患的申请再审案件,需要法官不厌其烦地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同时在复查工作中加强诉讼指导,力争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这就需要借助整个社会的力量,有效整合各种平纷止争的社会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合力。

    四、注重拾遗补缺与强调实践效果相结合。再审案件中很多存在矛盾激化隐患,其中有一些案件,复查后发现生效判决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但这些瑕疵在法律上并不足以引起再审、改判,但当事人往往抓住这一点大吵大闹、到处上访。面对这种情况,该院要求办案法官要不断丰富化解矛盾的方法,讲究处理艺术,树立大局观念,力争拾遗补缺,一揽子解决问题,在调解、和解方案中弥补原生效判决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力求通过扎实的工作,起到良好的实践效果。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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