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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方法与路径
作者:刘学武 发布时间:2012-03-27 10:26:37
20年前,面对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社会治安问题,党中央及时总结历史经验,提出运用“综合治理”的方式整治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作出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简称 “两个决定”),明确提出运用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党政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运用各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两个决定”开创了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局面,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新路,开启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崭新篇章。2009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就2010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全国政法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那么,作为推进社会综合治理重要主体的人民法院如何积极有效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承担起在社会管理中管理、维护、平衡、规范的使命,成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新课题。本文拟根据转型期我国社会发展及社会管理方式的特点,从司法权能动性的视角来探讨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方法和路径。 一、对能动司法理念融入社会综合治理的理解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以及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在运用社会理性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也反映着社会生活。然而,社会理性、社会生活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永恒运动中体现着社会需求。因此,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人民法院需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革,对司法理念和实践进行创新,回应转型社会的价值需求,能动司法在此情境下作为一种新的理念被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一)能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在三项重点工作中,“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对法院而言,似乎是一个新的理念。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关系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是人民法院的“份外事”。在我们通常的理解中,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际上,广义的社会管理还包括了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司法工作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对于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因此,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是人民法院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应该把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作为重要职责,做好社会管理的参与者,不当社会管理的局外人,努力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完善的社会管理体系的工作中有所作为。 (二)能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是转型期中国社会发展对司法的新期待 时代的发展变化,要求司法也随之发展进步。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经济的到巨大发展的同时,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相对于过去来说,司法传统的历史使命、历史责任已经悄然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也随之发生变化。2009年,中央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列入重点工作,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解决当前社会管理体制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就是要应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形势,就是要修正严重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因此,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应主动参与社会管理中,要认真深入研究并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当前社会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必须要紧跟社会形势,及时调整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重点和关注焦点,主动延伸,开拓思路,推出更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司法举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能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动性的要求 法院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是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在现代国家,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司法决策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制定社会政策。因此,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再仅仅限于过去的送法下乡,或是法制宣传,而是要通过拓展司法审判职能,以主导的形式作用于社会管理体系的各个主体、各个环节,以司法手段规制被管理人接受管理、参与管理、监督管理,引导各级管理机关和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纠错、自我整改、自我完善,从而实实在在地发挥出司法的规范、引导、促进、监督和制约作用,是司法成为成为社会管理体系中的中坚力量。 二、转型期我国社会发展及社会管理方式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元化促使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国家化了的社会,逐步向公民社会和市场化社会转变。转型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管理方式的特点主要有: (一)政府管理方式由“行政管理”向“行政执法”转变。 现代政府管理的发展方向是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既要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又要降低成本,最有效的办法之一,便是将更多的事务特别是某些公共服务职能交由民间组织去管理,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社会自治功能。于是,政府的公共管理方式就从“行政管理”向“行政执法”转变。不管行政的职能和任务有多少,行政执法就成为现代行政的基本要素。民间组织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它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起一种纽带作用,使政府体系能够通过与民间组织的信息与能量交换,推进政府体系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现代社会由“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 在以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结构的细胞是单位,个人都从属于单位,并且专属于特定的单位,在城市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机构,而在农村则是社队。因此,每一个人因所属单位的不同,而具有了不同的身份,相对于以自由的个人为细胞的社会来说,这就是身份社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国家进入社会转型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国家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阶层,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兴起,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织组合,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失去了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因此,当代社会正经历着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历史转型。 (三)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由“单力模式”向“和力模式”发展。 在我国经济转型引发的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传统矛盾不断增多,新型纠纷也大量涌现。各类社会纠纷在内容、性质、形式、成因等方面均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也呈现多元化。从纠纷化社会矛盾主体的视角观察,纠纷化解模式在历史上莫过于“单力模式”与“和力模式”两种。当矛盾纠纷呈现简单形态时,我们可以采用“单力模式”——或诉讼,或调解,或仲裁等,来应对各种矛盾。当纠纷呈现多元化形态时,纠纷化解手段的综合创新便成为必要。事实上“和力模式”的意义主要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方式单一化,特别是不要将诉讼的方式单一化,而要以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司法需求为出发点,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譬如我们可以充分发挥民间各种社会组织在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那些家庭琐事发生的争议,由民间组织解决或许更为有效,一律诉诸法庭,往往不利于家庭和谐。而对于那些专业性较强,尤其是行业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相关专业委员会、专家调解相对容易,也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长期合作。而那些法律性很强、对社会有导向作用的案件和通过非诉手段不能解决的纠纷,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社会意义能够达到最大化,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三、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方法与路径 (一)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生活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司法工作也必须回应不断变化中的社会生活。为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人民法院需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革,对司法理念和实践进行创新,回应转型社会的价值需求,因此,能动司法作为一种新的司法理念被提出。在当下的中国,所谓能动司法是指,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审案,机械刻板地适用法律;在现行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地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能动司法的这一含义显然超越了能动司法裁判意义上的理解,而与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和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当前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的事实上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社会现实的新需求,注重以一种理念来指导实践。它有助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形成规则之治的功能,对当下中国秩序重构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能动司法有着多元化的实践路径。笔者认为,司法民主建设,是确保司法工作始终符合人民群众意志意愿的应有选择,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涉诉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继承司法传统、坚持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为了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我们要通过民意吸纳工作机制,了解把握社情民意,准确把握群众的司法需求;要通过司法便民工作机制,柔化司法审判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要通过群众参与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着力修复失和的社会关系;要通过公开知情工作机制,放大司法审判效果,发挥司法的引导社会功能。实践证明,司法民主建设是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选择。 (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沟通协调机制 实践中我们认识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以及社会管理的创新,不能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而应当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综合体系。因此,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应充分利用司法协理网络、“三调联动”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在审判工作中,遇到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妥善化解纠纷。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当地经济发展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去安排,始终与当地党委合心合力,确保经济建设工作推进到哪里,司法服务活动就覆盖到哪里。加强也工商、城建、规划、土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有效化解纠纷。对于诉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有效化解和防范产业风险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能动司法理念的践行者,我们深刻地体会到,面对日益纠结复杂的社会矛盾,面对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自身的职能作用和历史使命。只有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发挥更多的社会功能,才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找准定位、有所作为。 (三)推动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审判所解决的争议是因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产生的、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这就使得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工作与国家政治体制、行政权力运行的关系极为密切。在行政审判中,各级法院应充分利用在行政审判中最先聆听诉求、最先发现问题、最先解析矛盾的独特地位,创造性地主动采用各种非强制形式回应社会现实问题,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更为直接和高效的司法服务。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应从简单的控权角色,转向注重柔性监督、辅导监督、有效监督的积极监督角色,最终达到推动行政机关改进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效果。譬如法院各级法院可以运用司法权力,通过司法判决否定被诉的违法侵权行政行为,在及时公正地回应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合理诉求的同时,给予政府部门分析说理和建议帮助,从而最终能达到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 四、结束语 司法工作对于推进社会综合治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不是人民法院的“份外事”,而是人民法院的“份内事”,是人民法院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新时代的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把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作为重要职责,做好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一个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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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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