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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朱建美 发布时间:2012-03-28 10:05:54
小红与小李可谓青梅竹马,相恋七年,正当谈混论姐时,小李突然移情别恋,与小红提出分手,此时的小红早已逝去了宝贵的青春,多次挽回无果,边寻求金钱补偿,双方多次闹到当地派出所,在民警协调下,双方达成一份分手补偿协议,小李保证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小红二十万元的分手费作为补偿,小红保证以后不再骚扰小李,当事后小李并未履行上述诺言。于是小红依据该份分手补偿协议,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将小李告上法庭,所有该欠款20万元。庭审中,经法庭询问,双方当庭均表示该欠款不是真实借款,仅为一种分手补偿费用的承诺,但小李不同意给付该分手费。
法官评析: 小红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的诉讼,而民间借贷顾名思义,必须借贷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并且存在实际出借的行为,而这个案例中小红主张欠款的依据即为双方在派出所达成的一份分手补偿协议,双方在庭审中又均认可仅为分手补偿,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借贷行为,因此小红起诉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此外,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从实体上来说,无论一方以何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都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示: 在恋爱和择偶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如果希望用金钱来抚平自己心灵和情感上的伤痛,最好当面索要分手补偿,否则一纸空文,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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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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