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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肖像权纠纷终审 医科整形公司赔偿5万元
发布时间:2012-03-28 14:53:38


范冰冰(资料图)
     光明网讯   认为某医科整形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宣传,范冰冰将该医科整形公司告上法庭。3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医科整形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就侵权一事出具致歉函,并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10年6月,范冰冰发现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国贸门诊部悬挂有自己头像的宣传海报。但她表示自己从未给医科整形公司拍过广告,也未授权其使用她的照片,双方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医科整形公司为其商业利益,在未经她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她作为演员这一公众人物的影响,进行广告宣传,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给她的正面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要求医科整形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在北京青年报、信报刊登道歉声明,在北京电视台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其赔礼道歉。

    对此,医科整形公司辩称:我公司的图片是从一个网站上付费下载的,目的是装饰我公司的工作场所和遮阳,不是广告。我公司未侵犯范冰冰的肖像权,范冰冰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月12日判决:一、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侵犯范冰冰肖像权一事出具致歉函,内容由法院审查确认;二、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三、驳回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医科整形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范冰冰全部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医科整形公司在其营业场所的玻璃橱窗上张贴范冰冰头像的海报,虽医科整形公司辩称涉案海报仅作为遮阳使用,并无营利目的,但涉案海报女性头像左侧有“整形”、“激光”、“口腔”、“美容”字样,海报上部有“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国贸门诊”字样,海报下部有“一次选择 终生改变 终生美丽”字样,故该海报的内容与医科整形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相关,具有营利目的。

    二中院认为,虽医科整形公司称涉案海报上的照片系其从网站上付费下载而来,但在审理中,医科整形公司不能提交范冰冰对该网站使用其肖像的授权,亦不能提交该网站对医科整形公司使用范冰冰肖像的授权,故应认定医科整形公司未经范冰冰本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并用于营利目的,医科整形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范冰冰肖像权的侵害。范冰冰作为国内知名的演艺明星,其形象为社会大众所知晓,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医科整形公司作为专业整形医疗公司擅自使用范冰冰的形象且配以与其业务有关的内容,客观上对范冰冰造成不良影响,给其精神带来一定的损害,原审法院对范冰冰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据此,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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