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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安一村民小组长公款私借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05 15:02: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王荣)  4月5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村民小组长将公款私自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廖某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8日,独城镇财政所将景东村委会老廖村一笔征地补偿款367359元拔到该村委会会计廖某海的帐户上。2009年3月3日,经村干部研究,将其中的30万元以廖某海的名义在独城信用社存了半年定期存款。2009年3月7日,考虑到会计不方便管钱,经被告人廖某平要求,该笔钱加上利息共计300012元又转存到被告人廖某平的名下。2009年4月6日,廖某平以挂失的方式将该笔存款加上利息共计300102元取出,以其个人名义私自借给刘某家用于承包修路工程资金周转,直到2009年10月10日,被告人廖某平才将30万元归还到位。

  被告人廖某平于2011年11月14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平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个人名义将土地补偿款300102元借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廖某平在案发前归还了挪用款及利息,案发后,又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廖某平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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