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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临时工1月6次厂内盗窃 监控录像拍下罪证
发布时间:2012-04-06 11:14: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和贵平 王喜萍)
看到单位集控室内放着许多电脑,两名临时工遂萌发窃意,并在一个月内六次疯狂盗窃,不料盗窃行为却被监控录像监控,结果不仅失去了工作,还被判处了刑罚。日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均判被告人冯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各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和同乡的被告人张某均在焦作A厂做临时工。2011年7月至8月,被告人冯某发现生产机房二楼三期集控室内放了很多电脑等物品,便产生了盗窃念头。冯某将此事告诉老乡张某,张某同意和其一块实施盗窃。后二被告人先后六次在该厂生产机房二楼三期集控室内,由冯某进入屋里往外递,张某在外接应,将集控室内的三台工控机、四台液晶显示器、两套电脑音箱、一个键盘、一个鼠标、两台打印机盗走,总价值19453元。被告人冯某分得一台主机、四台显示器、一套音箱、一个键盘、一个鼠标由被告人张某分得。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单位。 另查明,2011年8月11日下午,焦作A厂发现生产机房二楼三期集控室内被盗,经查厂区监控录像,发现两名临时工的体貌特征比较相像,于是,将二人叫到厂保卫科,经询问,冯某、张某承认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后送焦南分局刑警队。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总计194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提起犯意,纠集张某后二人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二人相互配合,不分主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在形迹可疑被询问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所盗物品已全部追回,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均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二人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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