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俩临时工1月6次厂内盗窃 监控录像拍下罪证
发布时间:2012-04-06 11:14: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和贵平 王喜萍)   看到单位集控室内放着许多电脑,两名临时工遂萌发窃意,并在一个月内六次疯狂盗窃,不料盗窃行为却被监控录像监控,结果不仅失去了工作,还被判处了刑罚。日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均判被告人冯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各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和同乡的被告人张某均在焦作A厂做临时工。2011年7月至8月,被告人冯某发现生产机房二楼三期集控室内放了很多电脑等物品,便产生了盗窃念头。冯某将此事告诉老乡张某,张某同意和其一块实施盗窃。后二被告人先后六次在该厂生产机房二楼三期集控室内,由冯某进入屋里往外递,张某在外接应,将集控室内的三台工控机、四台液晶显示器、两套电脑音箱、一个键盘、一个鼠标、两台打印机盗走,总价值19453元。被告人冯某分得一台主机、四台显示器、一套音箱、一个键盘、一个鼠标由被告人张某分得。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单位。

  另查明,2011年8月11日下午,焦作A厂发现生产机房二楼三期集控室内被盗,经查厂区监控录像,发现两名临时工的体貌特征比较相像,于是,将二人叫到厂保卫科,经询问,冯某、张某承认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后送焦南分局刑警队。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总计194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提起犯意,纠集张某后二人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二人相互配合,不分主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在形迹可疑被询问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所盗物品已全部追回,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均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二人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