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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小伙盗窃工地价值近万元钢筋和机器获刑
发布时间:2012-04-06 16:01: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媛洁)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一个17岁小伙子为了来钱快,伙同他人多次参与盗窃,共盗窃钢筋1.13吨,盗窃电焊机和切割机各一台,价值人民币9093.5元。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被告人与同伙共同退赔人民币4300.5元,追缴被告人罗某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234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0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罗某伙同五人(已另案处理)先后多次窜到钦州市钦六高速公路八标段钦陆立交桥施工工地,共同在该工地内盗走直径为25mm的钢筋共1.13吨,2010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再次窜到钦州市钦六高速公路八标段钦陆立交桥施工工地,共同盗走该工地内黄河牌切割机和科力牌电焊机各一台,之后被告人将该台盗得的电焊机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经追回了上述涉案的2台科力牌电焊机并发还了被害单位,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涉案的钢筋、黄河牌切割机及科力牌电焊机共价值人民币9093.5元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分时合,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在该案的各起盗窃犯罪中,涉案的被告人参与商量,在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属于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被告人罗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被告人有盗窃行为后并传讯了被告人进行问话时,被告人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多次盗窃,在量刑上应予以考虑。综上所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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