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云)
姚某等六人利用假金元宝、金块、银元及伪造的银行鉴定书等物品,虚构事实,合伙骗取他人财物。近日,安徽省绩溪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六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8月至9月,被告人姚某、张某、疏某、高某聚集在一起商量,决定在当地购买假的金元宝、金块、银元以及遗书等物品合伙外出行骗,随后被告人吴某带上假金元宝、伪造的银行鉴定书等和被告人杨某一起要求加入。六被告人到绩溪、宁国等地,由其中二人或三人负责看车,另外人进村以租房子、讨水喝为由找老人搭话聊天,闲聊中他们谎称在当地工地开挖掘机施工,在施工中挖到一罐“金银财宝”,想用车将这些挖到的“金银财宝”运回老家但没有路费,提出向被害人借钱,并拿出事先准备在身的假金元宝、金块、银元、一张假遗书和伪造的银行鉴定书给被害人看说做抵押,承诺几天后来取回“金银财宝”时给被害人几万元的好处费,并写下假名“王翔”的借条,骗得被害人现金后骑车逃离现场。六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先后进行了四次诈骗行为,共合伙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1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