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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两男子结伙盗窃景区电缆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2-04-09 10:26: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薛华 范超)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盗窃龙虎山风景区路灯电缆线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杜某江、潘某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汉向被告人杜某江提议去鹰潭龙虎山进行盗窃,杜某江同意并用摩托车载着潘某汉前往,陈卫安(另案处理)驾驶装有铁锹、撬棍、剪钢筋用的剪刀各一把的电瓶三轮车跟随其后。三人沿途行驶寻找作案目标,当行驶至龙虎山口上李家至香炉峰路段时,三人分工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由陈卫安负责剪线、杜某江负责拉线、潘某汉负责卷线,共盗得六根电杆下的五段共八根电缆(金一牌,VV5*25及VV5*16两种型号)。盗得电缆线后,杜某江、潘某汉驾驶摩托车往余江县方向去,在途经龙虎山往余江县洪湖曾家的洪壕线三叉路口时被贵溪市公安局民警拦下并带回调查。在调查中,杜某江对破坏电力设备一事供认不讳。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割的电缆价值30453元人民币。被盗电缆线系鹰潭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所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江、潘某汉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造成供电中断,已影响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杜某江在公安机关巡逻带回局里调查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可认定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汉在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汉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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