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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里应外合盗窃工厂电缆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2-04-12 11:34: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苏传清)   广西钦州港某工厂工人荆某因财迷心窍,利用工作之便,蓄谋与他人合伙盗窃工厂的电缆。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荆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0年7月13日,初某与姜某(以上两人已判刑)经过商量后,决定盗窃钦州港某工厂动力低压配电室内的电缆。当天21时许,姜某以安排被告人荆某、苏某(已判刑)、芦某(另案处理)加班为由,让荆某、苏某、芦某与初某在配电室内将电缆余料锯断后盗出,并藏匿于该厂西北边与三家村相邻的围墙外。次日,姜某找到钟某(已判刑),让钟帮找一辆车将电缆运走。钟某即雇请了一辆面包车,待被告人荆某和初某、苏某、芦某将电缆装车后,驾车与初某离开至钦州港鸡墩头小学路口处被公安民警抓获,缴获被盗的电缆。经物价部门和钦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盗的电缆价值人民币2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在知道自己被网上通缉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而赃物在未销赃过程中全部被公安机关追缴归还被盗单位,没有造成被盗单位的损失,在量刑时应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及对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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