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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践行“司法的人民性”之路
作者: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2-04-12 14:06:50
唯物主义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翻开浩如烟海的中外史书,千余年的社会变迁与发展历程,时刻印证着“人民”这一群体所起的作用。人民群众以勤劳的双手,不仅创造出维系社会存在所依赖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担当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且通过推动生产力发展而不断改变和创造着社会关系,成为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站在时代发展的角度上回头看,只有切实响应“人民”的需要,才可能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任何时代,任何工作,都不能忽视“人民”的地位和作用。
一、立本,为何要讲“人民性” 在我国,“人民法院”这一称谓从字面理解,包含着两重意思:一是“人民的法院”,即法院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二是“为人民的法院”,即法院工作就是要为人民服务。如果把前一层意思看作是法院的一项荣誉,那么后一层意思,则可以理解为是法院的一项责任。践行“人民性”,是法院工作的应然追求。 (一)讲“人民性”源自革命传统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实践“人民性”就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目标之一。土地革命时期颁布的《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中,明确要求各级裁判部审理案件时,要注意听取多数群众的意见,在开庭审判时应组织群众前来旁听,必要是可组织巡回法庭,到事发地点或群众聚集点开庭审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建立起便利群众、灵活多样的诉讼制度,诉状可不拘于固定格式,口头诉状与书面诉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文书力求简洁易懂。大家耳熟能详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就地办案、走群众路线,让人民群众特别是那些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民群众,能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法院工作也因此受到人民群众的肯定。经历了血与火的考验,是对优良革命传统的沿袭与传承。 (二)讲“人民性”源自政治基础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性”是国家政权的基本特征。法院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新时期、新形势下,法院更要坚定不移地把人民利益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力维护人民的正当合法权益。法院工作只有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服务于广大人民,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院就会失去它存在的基础和存在的意义。 因此,法院工作讲“人民性”,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及法院的工作职责所决定的,必须切实增强人民意识,牢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三)讲“人民性”源自法律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基本法中,《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均明确规定公开审判、辩护、本民族语言诉讼等原则;在实体法中,《民法通则》明确了权利平等原则,《刑法》还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在程序法中,《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均明确有权利平等、权利保障等原则。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典籍中,均写有保障人民权益的内容,既有基本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又有实体法中的实质性条文,更有程序法中的程序性保障,形成一介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的法律体系。法院履行职权时,必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做到为人民司法。 因此,法院工作讲“人民性”,是我国宪法、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 (四)讲“人民性”源自社会需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交往日益频繁,人民群众生活内容也逐渐丰富;同时,与国际接轨的趋势,不断地推动着人们原有生产生活模式发生转变;此外,境内外敌对势力从未停止过活动,对人民专政政权的颠覆和破坏活动无处不在。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国家正处于重大的转型变革时期,矛盾纠纷也日益凸现。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该院近年来的受案情况呈“三化”态势: 一是纠纷多发化。在2005-2009年的五年时间里,该院年平均案件受理数为1410.4件,是10年前(1995-1999年)的1.24倍,是20年前(1985-1989年)的4.55倍;其中,民商事案件2005-2009年的年平均受理数为768.4件,分别是10年前、20年前的1.11倍、3.26倍。 二是需求多样化。以民商事案件受理情况为例,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权属纠纷这三大类型的案件中,以往很少出现的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例如: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要求给付“三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要求返还婚约彩礼、离婚后要求分割婚姻财产等案件约占8.69%;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建筑工程、农村承包、担保、委托、行纪、居间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约占13.27%;在权属纠纷案件中,因征地拆迁引发的财产补偿纠纷、因公司章程引发的股东权属纠纷等案件约占12.53%。再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例,诉讼需求也呈现出明显的多样化趋势,如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除了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外,对于婚前彩礼返还、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均会提出形式多样的诉讼主张。 三是主体多极化。案件当事人除自然人外,企业、公司、单位等成为诉讼主体的不在少数,而在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因征地拆迁引发的财产补偿纠纷等近年来多发的案件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也日益走上“前台”,“充当”起案件当事人的角色。 要解决这些纠纷,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重渠道和方式,但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来看,反映出人民群众对于法院工作的信任与期待。因此,法院工作讲“人民性”,是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的需要,符合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趋势。 二、立行,如何做到“人民性” 20世纪40年代,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为人民服务”口号,不仅成为了党的工作宗旨,而且也成为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目标。作为国家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法院就是要在工作中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将“人民性”作为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工作的重要尺度,作为评判工作的重要标准。 (一)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一是贯彻科学发展理念,坚持能动司法。继续深入学习和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围绕法院工作如何服务科学发展深入开展讨论,将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动结合起来,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妥善处理好受理的每起案件纠纷,切实找准审判工作与科学发展的最佳结合点,切实体现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性。 二是贯彻为民服务理念,做好司法便民。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主动畅通便民诉讼渠道,引导当事人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积极健全巡回办案工作机制,方便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诉讼;深入开展学习宣传“东营经验”活动,主动延伸便民服务触角,定期深入社区街道、厂矿学校、乡镇集镇宣讲与法律学识,不断强化公民法治意识。 三是贯彻公开办案理念,自觉接受监督。落实《关于司法六公开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依托报纸、广电、互联网等传媒平台公示办案流程,以公开促公正;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注重吸收责任心强、专业知识丰富的人员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并积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不断增强办案的透明度;主动畅通监督渠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开庭审理,并注重完善监督方式,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开通网上留言栏、公布电子信箱,实时接受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提升办案公信度。 (二)提升司法为民能力。 一是深入抓好廉政建设。严格对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廉政承诺,对倾向性苗头做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并按承诺责任状落实责任追究制;开展作风专项整顿,严格按照“五个严禁”规定,约束干警日常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是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注重抓好业务学习,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业务考试,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知识储备能够紧跟工作需要,跟上形势发展需要;鼓励参与在职学历教育和资格考试,不断提升人员常识水平。 三是不断提升业务能力。组织开展业务技能竞赛评比,通过形式多样的岗位大练兵、大比武,着力营造争先创优氛围,不断强化干警钻研业务知识的主动性,提升办案的息诉息访能力;组织开展学术理论研讨,依托“法官论坛”等平台,不断增强干警发现问题的敏感性,提升干警分析问题的针对性,锤炼干警解决问题的能动性,探寻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的新途径。 四是注重抓好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法院文化进楼院、进机关、进支部、进法庭、进网络、进家庭的“六进”活动,着力打造有自身特色的学习文化、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廉政文化,以此引导和激励干警;组织开展拔河、登山等文体竞赛活动,在活跃干警生活的同时,着力培养团结协作意识和竞争进取意识。 (三)履行司法为民职能。 一是强化打击犯罪职能。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从严从快惩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注重发挥刑罚的教育引导功能,将严厉惩处犯罪行为与引导公民奉公守法有机结合起来,对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不深、真心悔过的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敦促被告人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尽可能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注重增强打击刑事犯罪的威慑作用,通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等形式,震慑犯罪分子和犯罪行径,扼制刑事犯罪案件的发案态势,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是强化纠纷调处职能。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积极构建调解工作网络,发动当事人的近亲属、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多方位、多角度地开展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切实发挥行政协调职能,主动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搭建“联心桥”,解开“官民”心结,力促“官民”和谐相处,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是强化执行维权职能。深化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效,形成办案长效机制,并发挥连续作战精神,不断提高案件执结率和标的实际到位率,杜绝出现新增积案、“边清边积”的恶性循环;健全执行工作启动机制,主动延伸执行工作职能,对于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应在立案及审判阶段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为执行工作奠定基础;注重树立执行工作威慑力,对有能力却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对故意妨碍执行工作、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四)探索司法为民改革。 一是探索完善诉调对接模式。探索建立纠纷诉前调处机制,积极搭建司法协理工作平台,主动加强与村委等基层群众组织之间的联系,并在每个乡镇设立一个调解工作室,选任长期在乡镇工作、熟悉基层情况、善于做好群众工作的乡镇干部担任调解员,配合人民法庭就近开展调解工作;探索建立案件庭前调解机制,积极整合审判资源,抽调业务骨干专门从事庭前调解工作,调处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民商事案件,有效地缩短办案周期,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逐步构建以诉讼调解为主导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畅通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解决渠道。 二是探索完善审判答疑机制。将答疑释惑作为一项日常事务,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始终。在立案阶段做好引导工作,推行“一站式”集中立案与人民法庭巡回立案相结合的方式,让诉讼需求的群众能够通过最便捷途径,感受法院工作便民之处;在审判阶段做好解释工作,主动告知办案流程,组织当事人参与纠纷调解,并主动释明证据采信、案件事实认定、判决结果依据等内容,重点讲解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判决书后附随与相关法律条文,让当事人准确理解判决的法律依据,做到“胜败皆服”。 三是探索办案经验指导机制。不断健全领导办案机制,充分发挥院、庭长的办案经验指导作用,做好对年轻干警的传帮带,保障审判工作特别是办案经验的连续性,有效缓解“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断层的困境;注重总结办案经验,通过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等形式,对疑难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积极组织干警进行深入探讨,形成案例评析文章,用于指导办案实践,有效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保障法官能够公正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践行“人民性”,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需要多方面协调配合,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法院工作要真正地实践“人民性”,任重而道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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