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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到庭 原告诉请过高违约金未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4-12 16:26:57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吴昊 宫占好)
怀远县人民法院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虽三被告张让、李爽、许雪未到庭应诉,原告要求每日按总金额的6%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张让、李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坤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违约金。被告许雪对上述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7月23日,被告张让、李爽因开发建设安徽省怀远县沈郢街道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如到期不还款,每日按总金额的6%支付违约金,并约定由许雪予以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让、李爽于2012年1月20日还款50000元,余款150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及违约金。 被告张让、李爽、许雪未作答辩,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张让、李爽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应履行还款义务。但借款后两被告并未按约偿还借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张让、李爽偿还欠款本金15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张让、李爽主张逾期每日按借款总金额的6%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约定数额明显过高,违反了民法公平原则,考虑本案借款用途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张让、李爽每月按借款本金150000元的2%支付违约金为宜。被告许雪作为被告张让、李爽借款的担保人,因对借款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范围不明确,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对该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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