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玟平 陈刚)
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个体装修工模仿公司经理笔迹签名领款凭证,骗取公司钱款39000元的案件,被告人黄某明一审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黄某明承接江西美尔康陶瓷公司公厕装修业务。2009年10月8日,黄某明手持一张美尔康公司经理王龙签好了名字的800元领款凭证到该公司财务部结算。在出纳办公室,黄某明看到桌上有五张空白的领款凭证,便顺手把它放进自己的裤袋里。回家后,黄某明拿出那张已签好字的领款凭证作模板,按照经理王龙的笔迹在空白凭证上模仿签字,最后留下两张模仿得比较像的领款凭证,其它3张撕掉了。10月14日,被告人黄某明填写了一张金额为26000元的领款凭证,交给该公司财务部出纳领款。由于财务部没有现金,出纳要黄某明报一个银行账号,黄就报了一个用他姐姐黄江兰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号。当晚,出纳便把26000元人民币汇到了这个卡号上,黄某明之后将该笔款全部取出。同年11月3日,被告人黄某明前往公司用上述同样的方法骗领了公司现金13000元。案发后,两次被骗的共计39000元赃款被追缴归还了公司。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明退还全部赃款,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