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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泻就医意外死亡 医生被判赔偿五万
发布时间:2012-04-16 10:17:57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郑明博)
程某带肠胃不适的妻子戴某就诊,不料妻子在诊所意外死亡。程某遂将为其妻子诊治的医生王某、某卫生室以及设立卫生室的社区居委会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赔偿程某等经济损失五万余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9月3日上午12时许,程某妻子戴某肠胃不适,程某便骑摩托车带戴某到被告王某诊所诊治。入室半小时后戴某出现异常,进而发生死亡。2010年9月7日,某司法鉴定中心根据该县卫生局的委托,对戴某死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戴某符合输液过敏性反映及感染病情诱发其甲状腺功能亢进病情发生甲状腺功能亢进危象,出现急性循环衰竭而死亡。”戴某家人认为,王某医疗事故造成戴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民事责任;某社区卫生室及设立该卫生室的居委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约16万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其对戴某没有诊疗行为,依其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在诊疗过错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据现有资料,不排除王某在对被鉴定人戴某的诊疗过程中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亦不排除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戴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依对被鉴定人死因的分析,建议医疗行为的参与度以次要因素为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已构成侵权,应当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鉴定结论,综合确定王某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戴某死亡符合在自身甲状腺功能亢进疾病的基础上发生甲状腺功能亢进危象导致急性循环衰竭而死亡,故其自身承担65%的责任。王某的诊疗行为系独立于被告某卫生室之外的医疗行为,与该卫生室没有业务及法律上的关联,对王某诊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卫生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社区居委会只是卫生室的设立单位,该卫生室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要求社区居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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