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文化> 文学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人性与公正的抉择
作者:周春梅   发布时间:2012-04-16 14:56:13


    有段时间痴迷于新浪的名校网络公开课,对哈佛大学桑德尔教授的《公正课》尤其印象深刻。整个课程围绕教授对公正及自由,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诸多问题的思考,很是让人受启发,而第一课尤为引人入胜。

    在第一课里,教授对学生做了个调查。假设你是一位开电车的司机,某天电车行驶中手刹坏了,但是方向盘没坏。前面的轨道上有5个人,另外一条轨道上是1个人。问:是打方向盘转到另外一条轨道上,还是继续往前开?很多学生思考后举手表示赞成向前开,以选择牺牲1个而保全5个。理由是,在必须选择的情况下,多数人的价值大于少数人的。

    故事讲到这,估计很多人会表示赞同,这是最“保值”的做法,趋利避害是最基本的人性。但是,哈佛教授肯定不就是这么简单地讲一个俗套的故事就完结。

    接着,教授又假设了一次:如果,你不是司机,而是一个站在天桥上的旁观者,然后你旁边是一个超级大胖子,体积足够大到挡住电车(老外的思维真是幽默的可爱)。你可以选择将胖子推下去,将电车挡住;或者,继续往前开;或者,转方向盘。这一次,学生们陷入沉思,没有很快给出答案。很多人对“是否选择将胖子推下去”持否定态度。尽管仔细分析,和前面的假设选择的“成本分析”是一致的,即都是“牺牲1个保全5(6)个”。那为何同样的结果分析,学生的态度却截然不同?有学生的说法比较揭示大众心理——因为前一个假设里,司机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以最小伤害保全最大益处,这样的行为可以视同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素,从法律层面看,是可以部分免责的。即使单纯从道德角度看,牺牲“小我”而保全大多数也是大部分人的选择。而第二种情况,如果自己选择推人下去,则是将自己从一个无关的旁观者变成了牵涉其中的一方,甚者,自己因此成为了某种程度上的“谋杀者”,即亲手杀死一个人。尽管在第一种情况下,司机操纵方向盘也是“置人于死地”,但心理接受程度上, 大众还是偏向于认为他非“直接、亲手”。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所以尽管选择的“成本”是一致的,前后态度却截然不同。

    其实两个故事并非单纯分析哪种选择更符合道德标准,这显然是个没有固定答案的问题。衡量的关键也不在选择本身,而在于之所以这样选择的理由,即行为的成本分析。赞成选择以1保5的,是后果主义道德推理模式,即用事件的结果作为衡量事件道德与否的标准。在法学范畴领域,这样的观点跟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处。边沁认为,大多数人的利益是行动的准则,包括公正或自由的选择,也要遵循“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原则。而不赞成的,是从行为本身出发,以绝对的权利和义务来衡量行为的道德标准,即行为主义道德推理模式。简单的说,赞成以1保5的人,认为在极端条件下,少数人的利益是要为大多数人的利益做出牺牲的。而不赞成的,认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或义务去决定别人的生死,这一选择作为一种行为,其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对选择以“牺牲1个保全5(6)个”持绝对的反对态度的,认为无论怎样都无法从道德上觉得这样的选择是情有可原或是“have to”——不得已而为之。这样的情景与那些搞种族灭绝种族屠杀的人,还有诸如为了自己和家人果腹而实施的抢劫、偷盗等行为,所坚持的理由逻辑是一样的,他们也是坚持为多数人的利益而如此。我们不能以为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部分人作理由,去为那些本身就违反道德(原则)的行为辩护,大多数的利益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有时我们更多的关注的只是行为的结果,却忽视了对行为本身的考量。

    任何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天性,假如可以“事不关己”,自然没人愿意做遭受谴责的“谋杀者”。道德选择上的“公正”与否的尺码,还是围绕自身利益来衡量的。自己置身事外,就会对别人的选择加以道德层面的要求。而一旦牵涉自身,就难免给自己找寻各种理由,需求开脱。一个普利策新闻奖得主曾说过一句话,大意是:在观看新闻报道自身之外的不幸面前,我们每个人都是有罪的,因为我们没能阻止它的发生。简单地说——看客也是罪人。这句话,某种程度有其不合理之处,因为照这样的理论逻辑,要让看客和罪人的完全分离,没有一丝现实可能性。而我们所要推崇的,是其中包涵的巨大人文关怀情怀,值得每个有良知的生命体思量一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