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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持水果刀将邻居脸划破相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2-04-17 10:54: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占婷婷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俞光亮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10月14日18时左右,被害人山有兵与妻子回家时发现家中院门上的花饰被砸破,山有兵询问邻居后便怀疑是俞光亮所为,遂跑到俞光亮家中质问俞光亮为什么砸破自己家大门,俞光亮认为山有兵口气凶,便随手拿了一把水果刀将山有兵左脸划伤,山有兵当即血流满面跑回家中拿了一把铁铲与俞光亮对峙,俞光亮则持刀和铁棍追赶山有兵,被村干部俞芳生拦住方才罢手。 2011年10月15日经鄱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山有兵自鼻翼部至左侧颜面部有一不规则创口,累计长15cm(其左颜面部创口长9cm),综合分析其面部损伤为外力作用形成,与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2012年1月16日经鄱阳饶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山有兵面部伤痕已达伤残十级。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俞光亮的家属与被害人山有兵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俞光亮的家属代为赔偿了山有兵人民币12000元,山有兵对被告人俞光亮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光亮具备完全责任能力,其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甲级、伤残十级,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告人俞光亮家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俞光亮的行为亦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俞光亮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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