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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迷信“作法消灾”被四妇女调包窃财
发布时间:2012-04-18 09:58: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白新宇 王翔)   抓住受害人的“迷信”心理,先是称受害人有“血光之灾”,而后以“作法消灾”为名,通过调包的手法窃取受害人的钱财。近日,重庆酉阳法院判决一起妇女流窜盗窃的团伙案,被告人罗春香、方春红、方春花、胡美英分别被判处三年到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到30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2011年5月,被告人罗春香、方春红、方春花、胡美英四人商量在重庆市各区县行骗。2011年5月16日,罗春香、方春红、方春花、胡美英四人在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中路锁定了六十多岁的被害人齐某为作案目标,而后四人各自进行了分工:方春红、方春花负责与齐某搭讪和带路,罗春香假扮“医生”看病作法,胡美英负责放风和尾随被害人取钱。在作案过程当中,罗春香故意说被害人齐某家中有血光之灾,需要拿钱来“作法”才可以治病消灾,骗取了齐某的信任。随后,齐某将钱财交予罗春香包好后“作法”,罗春香利用“作法”之机,乘齐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与齐某的钱袋掉包,窃取了齐某人民币11000元,后四人平分。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罗春香、方春红、方春花、胡美英四人在黔江区石会镇农贸市场以同样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900元及金耳环一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春香等四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罗春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方春红、方春花、胡美英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该三名被告人均予减轻处罚。罗春香、方春红、方春花、胡美英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所得赃物及大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并退还了被害人,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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