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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议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
作者:罗贵成 发布时间:2012-04-19 08:55:40
第一部分 引言
参与分配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被执行人同时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的义务,但是其财产却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问题。即参与分配制度问题,但是民事诉讼法却对此规定不甚详细,甚至模糊。因此,有专家、学者提出可以借鉴我国的《破产法》来予以解决,但是笔者认为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在解决具体问题、适用范围、申请条件、适用结果等方面存在根本的不同。因此,笔者在此对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做一探讨,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提出完善参与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对这一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第二部分 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定义基本上都是根据《民诉意见》第297条和《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进行叙述。但笔者认为最权威的观点当属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所定义的:参与分配,是指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以后,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使债权平均受偿的制度。[1] 一般认为,参与分配制度是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一种方式,是广义执行竞合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该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债权的特定性 在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只能适用于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当中,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只能是金钱债权。对于物之请求权的强制执行,因其执行债权的性质具有独占性,而且一般没有金钱可供分配,不产生参与分配的的问题[2] (二) 申请时间的特定性 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执行开始后至执行所得全部移交债权人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其他时间段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 (三) 分配财产的特定性 参与分配制度是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就执行所得金额,申请公平受偿的制度,分配的财产是对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被执行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金额,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包括在内。 第三部分 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的衔接 一 破产制度的概述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 破产制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债权人获得公正清偿而设置的。“破产制度”作为法律用语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含义。从实体角度出发,它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处的财务状态;从程序上讲,则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的,以清算分配为目的的法律程序。[4] 二 破产制度与参与分配制度的区别 1 制度解决具体问题的不同 破产程序本质上是一种概括性的执行,解决的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人的全部债务问题,而参与分配制度只是一个个案执行,其解决的只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债权清偿问题。[5] 2 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 破产程序针对的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并且要对债务人作出资不抵债或者有明显缺乏清偿可能的实质判断,而参与分配制度执行并不是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只要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财产即可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3 申请的条件不同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只能是已经取得执行根据的金钱债权,而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则不受债权种类以及是否取得执行根据的限制。 4适用的结果不同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在参与分配之后但未获得全部清偿的债权仍然存在,只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即可再次申请或者恢复执行程序,而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破产程序终结后但未获得清偿的债权视为已经消灭。 第四部分 民事执行分配原则的立法实践 参与分配制度要解决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进行分配获得清偿的问题,因此各个债权人如何参与分配,即参与分配的原则是参与分配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 1 平等分配原则 平等原则,又叫平等分配主义,指债权人除享有实体法上的法定优先权,其他债权人无论申请强制执行的先后顺序或者采取扣押措施与否,均以其债权数额所占全部债权总额的比例获得清偿。[6]平等原则思想源于古罗马法,受大陆法系渊源影响,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的立法实践均采取平等原则。 2 优先分配原则 优先原则,又称优先清偿原则或者质权主义,指在多个债权人就同一债务人的执行财产 进行清偿时,在清偿顺序上,先对该财产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或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后提出申请执行或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7]优先原则起源于古代日尔曼法系,是当今世界广为采用的一种执行分配原则。目前,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州,甚至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都奉行优先原则。但是,各国或地区的规定又不尽相同,各有自身的特色。 3 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也叫团体优先分配原则,是指把多数债权人按一定的时间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债权人团体,在前一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多数债权人,优先于后一期间的申请执行的多数债权人,但在同一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的多数债权人,除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外,不分先后一律平等受偿。[8]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均采用了这种立法例。 第五部分 我国现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缺陷 一 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规定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只有《执行规定》和《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两个司法解释对其作出界定,这两个司法解释有诸多冲突之处,而且诸多问题规定也只是模糊的规定,易引起各种歧义。 1 作为被执行人时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范围界限模糊。对于申请参与分配起止时间,《执行规定》和《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两个司法解释有冲突,且限定不准确。 2 参与分配时,债权人申请执行标的未规定,是否包括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等。 3 参与分配的优先权问题,《执行规定》93条规定的对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没有争议,但是该条中的“优先权”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比如工人工资等是否优先受偿,在司法实践当中,各法院对此做法不一。 4 缺少对参与分配之分配表的异议程序。目前的司法解释既然没有规定分配表的制作,当然更没有规定分配表的异议程序,实为缺陷。 二 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我国破产制度运行的并不十分顺畅,一大批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人难以进入破产程序,在多个人申请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资不抵债,但是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不申请破产,导致破产程序无法启动,许多本来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的案件却停留在执行程序当中,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六部分 我国民事执行分配制度的构建 一 构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 参与分配是执行中的重要制度,各国都有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有实行平等原则的,亦有实行优先原则的。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能明确规定,但从司法解释的条文中可以获悉,我国采用的是多重原则,即平等原则和优先原则的混用。在有优先权,如担保物权存在的情形下,《执行规定》明确了,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权,如没有,则使用多个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平等原则。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民事执行分配制度应当以优先原则为主兼顾平等原则。 二 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构建设想 1 申请参与分配时间的界定 关于参与分配制度,《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至其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可以提出参与分配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前提出。”这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是不一致的。实践中,从执行效果和参与分配制度设立的目的看,设立参与分配是出于各债权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中获得债权的实现,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以及保障债权的平等。笔者认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期应当界定在参与分配方案确定之日,这样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2 参与分配的计算应包含迟延履行的利息 从法律规定上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参与分配应当包括延迟履行的利息,但是从法理的角度,应当给予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请求权利。尽管从迟延履行的利息性质上看,其具有惩罚性,但是就是惩罚性的威慑机制才能促使更多的人来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3 参与分配应当明确“优先权” 我国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应当具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来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应当明确优先权等,笔者建议应当把工人的工资包括在“优先权”的范围之内,凸显法律对劳动者的关爱。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4 应当在参与分配制度中制作分配表赋予债权人异议的权利 制作分配表的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明确知道分配的原则、办法、范围和结果,如果对分配表有意见,可以提出异议,使法院进一步审查,以确定更准确的分配方案。 5 分配制度要与破产制度良好的衔接 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应当将参与分配和破产制度有效地结合起来,起到相互补充而又不冲突的作用。首先明确两个制度适用主体的范围,避免都能适用或都不能适用,造成管辖争议或无法可依的尴尬。其次,做到分别启动两个程序的部门或承办人的合理衔接,避免相互推脱或争抢。最后,限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或破产的条件,防止债权人权利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使。[9] 第七部分 结语 由于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起步较晚,现行制度不够完善,但现实的民事执行司法实践又离不开参与分配制度。有关事项还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或修改,参与分配范围,优先权的界定,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为多少等等。这些问题得以明确后执行法官才能准确地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不至于发生执行法官无法适用甚至乱适用的现象。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2001年 [2] 登科:《强制执行法》,台湾文太有限公司,1992 年版,第 227 页 [3] 王利明:《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 [4] 邹川宁:《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年版,第 216 页 [5] 必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修改应关注的十大问题》,出自《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1期,第8页 [6] 杨妮娜:《试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7] 参考文献同上 [8] 参考文献同上 [9] 中顾法律网:《浅议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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