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小涛)
花季少女张某,年纪轻轻不务正业,竟伙同他人实施抢劫,事后虽未分得赃款,4月18日,仍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元。
2007年11月26日下午5时左右,郭某、潘某、杜某(三人现均已判刑)与被告人张某预谋后,由张某将被害人陈某骗到中站区老橡三北边一个浴池内洗澡,郭某、潘某、杜某三人在该浴池附近等候。当晚11时左右,张某电话告知潘某,陈某即将洗完澡回家。潘某遂安排郭某、杜某二人准备对陈某实施抢劫,自己拦乘一辆出租车在中站区跃进路上接应。当陈某、张某骑一辆电动自行车行至老橡三南边“春季饭店”门口时,杜某趁机拽住在后座的张某的胳膊,郭某从背后揽住陈某的脖子将陈某连人带车摔翻在地,然后一手捂住陈某嘴巴,一手将陈某脖子上的一条重28.43克的黄金项链抢走。后潘某以4200元的价格将项链卖掉,潘某得赃款1800元,郭某、杜某各得赃款1200元,张某未分得账款,赃款均已挥霍。经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项链价值6254元。案发后,张某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2000元。2011年5月17日,张某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