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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直接扣划已被承包的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
作者: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胡盛烽 舒岷 发布时间:2012-04-19 15:14:21
【案情】
某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某项目部因赊欠彭某建材款113万元,逾期未还,彭某以某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和该公司分支机构某项目部承包人王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某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某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某共同偿还原告彭某建材款113万元。判决生效后,彭某向某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在未对被执行人某房屋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前,便直接扣划了被执行人某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另一已被承包的分支机构某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9.8万元。某县分公司的承包人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直接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因为某县分公司自成立以来所有的资产均由承包人徐某投入,某房屋建筑有限公司未投入任何资金,法院扣划的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9.8万元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徐某是每年向某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上缴10000元管理费而已,并向法院提供了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 【分歧】 对于本案法院能否直接扣划已被承包的分支机构某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扣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某县分公司属于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房屋建筑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即使该分支机构已被承包,亦属于一种内部承包,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法院可以直接扣划该分公司的银行存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扣划行为不当。某县分公司虽属于江西省某房屋建筑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其已由徐某承包经营,且某县分公司资产均由徐某投入,法院可以执行某县分公司应上缴给江西省某房屋建筑有限公司的管理费,但不应直接执行事实上属于承包人徐某的财产,对承包人徐某的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管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某县分公司自开始即由徐某投入全部资金成立,并由徐某承包经营,徐某仅按承包合同约定每年向江西省某房屋建筑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10000元。分公司的资产均属于承包人徐某投入及应得收益。 2、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但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根据第二款规定,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8万元属于承包人徐某的投入和应得收益,法院直接扣划行为显然侵害了承包人徐某的合法利益,违背了该款法律规定的精神。法院可以执行分公司应上缴给江西省某房屋建筑有限公司的管理费,但不应执行分支机构属于承包人的投入及应得收益。同时,根据上述第78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在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所以,法院在未对江西省某房屋建筑有限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执行前,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的财产亦不当。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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