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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放学路上被车撞伤致残获赔2.7万
发布时间:2012-04-19 16:25: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姚成龙)   4月18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萍27459.44元。

    原告陈萍系彭泽县黄花镇中心完小二年级学生。2011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朱珍驾驶轿车行驶至黄花镇砖瓦厂路段时将放学回家的陈萍撞倒。陈萍受伤后送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3371.28元。陈萍的伤情经彭泽仁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6000元。该起事故经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珍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珍所驾驶车辆在九江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并购买不计免赔。陈萍受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29637元。

    庭审中,被告朱珍称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陈萍未构成十级伤残,要求重新鉴定,否则无法理赔。承办法官征求双方同意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评定陈萍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双方对重新鉴定结果无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珍驾驶车辆将原告致伤,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27459.44元,应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承担。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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