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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深化“无讼”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许国良   发布时间:2012-04-20 10:23:14


     光明网讯   4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全省法院“无讼”建设工作进展,介绍《关于深入开展“无讼”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的相关情况。

    去年以来,发源于厦门、深具福建特色的“无讼”建设,受到了广泛关注。福建省委书记孙春兰批示:“厦门建设无讼社区的经验很好,可以深入总结其经验,在全省广泛宣传推广,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批示:“‘无讼’是孔子两千多年前提出的一种社会理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厦门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创建‘无讼社区’建设,是一种积极而有益的探索。”

    近期,福建高院在深入调研总结各地法院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无讼”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以指导全省法院更好地开展和推进“无讼”建设实践,让“无讼”建设这一社会管理全新模式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意见》是全省法院深化“无讼”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推进“无讼”建设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实践内容,是人民法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把传统的“无讼”理念与社区、乡村、校区、林区、港区、厂区等现代社会生活单元结合起来,以依法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调适社会心态、应对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秩序为内容,以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大调解体系为重点,以化讼、止讼、息讼、少讼,力争在局部单元实现“无讼”目标,全面发挥和拓展司法功能,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预防纠纷、化解讼争、共创和谐的持续过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益实践。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健全完善 “无讼”建设工作机制,如多方联创、多元调解、服务保障、民意沟通、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为保证《意见》正确实施,福建高院要求全省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无讼”建设的组织领导,把它纳入法院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深化“平安福建”建设的重要载体、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的重要方式来推进,科学谋划实施,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调研总结,抓出实际成效。

    福建高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三项重点工作。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福建省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把司法的服务性与人民性有机统一起来,提出了一系列工作新机制、新做法。省法院创新提出“理诉疏访”32字要求,即“诉访分离、诉访相济,法院理诉、多元疏访,依靠当地、息诉息访,源头治理、案结事了”。提出并实施以“司法大走访、领导大接访,信访接待下基层、巡回审判下基层、调查研究下基层、宣传法律下基层,法律进社区、进乡村、进海岛、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两访”、“四下”和“六进”活动,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司法大走访”、“司法走转改”活动等,深入基层、深入矛盾纠纷第一线,解决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2011年,全省开展“无讼”建设试点228个,派驻社区法官748名,协助化解纠纷9114件。

    福建高院提出,深化“无讼”建设必须坚持六项基本原则,即坚持党委领导、主动融入大局;坚持能动司法、强化司法功能;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为先;坚持关口前移、推进源头治理;坚持调解优先、突出综合施策;坚持基层在先、着力抓点拓面。通过深化“无讼”建设,开展司法服务、诉调对接、巡回审判、参与综治、法制宣传、民意沟通等工作,促进“无讼”建设区域的基层组织服务管理功能进一步强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更加健全,各种引发矛盾纠纷的因素越来越少,逐步形成止讼、化讼、少讼乃至局部区域实现“无讼”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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