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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养情妇村支书诈骗70万入狱 发妻代其还债
发布时间:2012-04-20 11:52: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志平 元春华)
为包养情妇,村支书先后挪用公款、诈骗他人钱财70余万元,案发后,村支书身陷囹圄,情妇离他远去,发妻四处筹钱帮他退赃。这样喜剧性的一幕,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村支书游某身上上演了。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游某诈骗、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这也意味着,即游某因犯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将服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据查,游某系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某村党支部书记,2007年在抚州某足浴店结识有夫之妇宁某,二人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2008年宁某与丈夫离婚后,与游某开始同居生活。2007至2011年间,游某以借口合伙承包荒山、投资工程等名义,先后骗取他人59万余元,并利用其担任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村民捐资修路款11万余元。因欠款太多,2011年6月1日,游某携款带着情人宁某逃离抚州,临走之前,游某还以借款名义骗取朋友汪某、罗某、李某等人借款数万元。事后,据游某交代,骗取和挪用款项除了用于赌博挥霍外,有一部分被游某陆续存入宁某银行账户。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冻结了宁某在建行、农行和邮政银行三个账户存款共计30余万元,法院认定其中21万元为游某诈骗所得的赃款。去年,7月10日游某在吉安市被抓获归案。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追缴被告人游某所得赃款返还被害人。 富有喜剧性的是,游某被羁押后,宁某既未到监狱中探望过他,也未出现在法庭旁听庭审,突然之间从游某视线中消失;而他的结发妻子于某悄然站出身来,代其偿还了村民捐资修路款10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游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5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又身为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挪用公款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为其退回挪用的公款10万余元,对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亦在法定幅度之内,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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