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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 触犯法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20 15:24: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杭延生 汪国振)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佟宇、方淑文、梁振友,有期徒刑九个月和管制二年不等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淑文、梁振友因与被害人朱某有债务纠纷,于2009年12月26日上午11时许纠集被告人李佟宇及孙明山(在逃)、王本利(在逃)将朱某骗至海拉尔区伊敏桥下,为讨还债务,将朱某先后在两处宾馆非法拘禁近48小时。 古自治区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佟宇、方淑文、梁振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判以上刑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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