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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游玩起邪念 五青年山岭上轮奸少女获刑
发布时间:2012-04-20 16:02: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彩萍 覃登)   两女子晚上十一点随朋友到山岭上玩,在山岭上一名女孩被轮奸,一名女孩成功逃到山下。目前,广西武宣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强奸案件,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甘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

    2011年6月15日晚上11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团村两名男青年用二轮摩托车搭乘两名女孩到本村的山岭上玩。在本村岭上的自来水池附近,碰上被告人甘某及他的几个朋友。在游玩过程中,甘某先对两女孩说一些挑逗的话语,继而对其中一名女孩进行摸弄,两女孩见局势不对便分头往山下跑,甘某等人分头追赶。在拦下一名女孩后,甘某将其推倒在路边地基边缘,用手压住其双手,另一名被告人则动手脱掉女孩的裤子,两人先后对女孩实施了强奸。在两人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就在附近的其他三名被告人听到哭喊声即上前分别抓住女孩的手和脚,其中一名被告人还用自己的衣服蒙住女孩的眼睛。随后三名被告人中的两人也依次强奸了女孩,但均未得逞,另外一名用衣服挡住女孩眼睛的被告人,见其哭喊可怜便没有实施强奸。案发后,五被告人逃离现场。随后被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五被告人于2011年10月份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他们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甘某等两人积极参与实施奸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三名被告人有轮奸故意,但两名未强奸得逞,这两名中还有一名是未成年人,一名没有实施强奸,他们的行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法院予以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判处五被告人八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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