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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 农村也频发
作者:杜巧静   发布时间:2012-04-24 10:25:38


    在现代文明社会,“冷暴力”正逐渐成为破坏婚姻家庭的重要因素。传统观点认为,“冷暴力”多发于都市高知家庭。但房山法院长沟法庭对该庭近三年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如今在农村,家庭“冷暴力”也愈演愈烈,每年单以存在家庭“冷暴力”情形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15%。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女性正成为“冷暴力”实施主力军

   【表现】:与之前女性为忍辱负重角色、男性主要为施暴主体不同,如今,越来越多的女性为表达自己对婚姻生活的不满,开始实施“冷暴力”反抗。

    引发问题:女性受到委屈,可以找亲戚朋友、村委会或妇联等倾诉、寻求帮助;但越来越多的男性为受害者,他们何处诉说?

    二、多发于中年夫妻之间

   【表现】:农村“冷暴力”案件中,中年夫妻占多数。这些人往往生活负担重、压力大,夫妻双方无固定工作,多因工作长期在外奔波、交流较少;更有部分夫妻因一方在外打工,常年两地分居,几乎没有交流。

    引发问题:家庭长期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不但夫妻感情受创,而且孩子可能因此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和家庭的温馨,容易造成其性格孤僻。

    三、行为隐蔽,看不见、听不到

   【表现】:与传统暴力会对人造成身体伤害、有证可查、容易被他人知晓不同,“冷暴力” 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而是表现为语言的嘲讽、故意忽视、冷漠、疏远和漠不关心等,达到用精神折磨摧残对方。这种隐蔽性的伤害方式,看不见、听不到,在不甚关注夫妻精神交流的农村地区,受害者的诉说基本上被认为是小题大做或无病呻吟。

    引发问题:长期遭受“冷暴力”的受害者因无从发泄,又急切希望得到解脱,可能会引发抑郁等精神疾病;甚至部分受害者为了寻求心理平衡,可能会把对对方的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或者去赌博、发展婚外恋等。

    四、举证困难和立法缺失导致处罚依据不足

   【表现】:由于“冷暴力”是一种隐蔽性的伤害方式,既不见伤痕,也不能做伤情鉴定,使得受害人难以提出充足证据;再者,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仅仅将对身体的侵犯列为“家庭暴力”,却没有对精神层面的“冷暴力”加以规定,导致司法实践无法可依,施暴方难以受到法律处罚。

    引发问题:受害方仅仅以家庭“冷暴力”为由起诉,因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规定,法院难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通常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官仅能言语劝说施暴方,而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如此一来,给施暴方也造成误解,认为其并无过错,不积极寻求方法改变这种状态;有甚者看法律无法规制自己,可能更有恃无恐,继续我行我素。

   【小结】:

    面对因 “冷暴力”而出现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问题,在立法技术尚不成熟的现阶段,法官建议:一是夫妻之间遭遇此现象时,暂时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交流,如手机短息,也可以孩子为突破口与对方沟通;二是夫妻双方应积极从自身方面寻找原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免问题积小成大;三是建议政府组织建立反家庭“冷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形成由医疗、心理康复机构、婚姻问题专家等组成的“反家庭冷暴力组织”,分析问题所在,并对症下药,减少家庭“冷暴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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