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4月23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炸药、雷管去炸鱼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盗窃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席某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12月4日起,被告人席某平到独城镇大王山煤矿的“东-大巷-250”作业面上班,见爆破员刘某虎经常把未用完的炸药藏在作业面一条废弃的巷道里,于是就想到偷些炸药、雷管去炸鱼。2011年12月中旬初,席某平趁下中班之机,从“东-大巷-250”作业面刘某虎存放未用完炸药的废弃巷道里盗得二、三支炸药,把炸药藏于过道的“绑里”(井下用于加固的建筑物)。在随后的四天里,席某平又先后三次趁下中班之机从同一地点盗得炸药若干支,分别藏于废弃巷道对面的巷道里、绞车旁的沙堆里、过道的“绑里”。在第四次盗得炸药的次日下中班时,席某平将四次盗得的炸药用蛇皮袋装好,从风巷走到井外,再把炸药带回家中。在随后的两天,席某平又两次窃取炸药若干支,用蛇皮袋装好,再把炸药带回家中。12月27日晚,被告人席某平上晚班,见作业面过道里有一个雷管箱子,于是在12月28日清晨下班时,打开雷管箱子,从里面拿出9支雷管,放于身上,并带出井口。12月28日,被告人席某平在八景镇肖江河坪口村段用盗得的5支炸药、4支雷管炸鱼四次,把5支炸药、4支雷管用光。12月29日,高安市公安局从席秋平家中搜得炸药16支,雷管5支。经审查被告人席某平六次共盗得炸药21支(重4.2公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