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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满释放不悔改 三次抢劫强奸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2-04-25 08:52: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何前斌) 阳朔一男子刚刑满释放却不思悔改,又因多次强奸抢劫而获重刑。4月24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抢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家住阳朔县城的黎某某,初中毕业后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抢夺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刑满后仍然不思进取,好逸恶劳,不久就又干起了强奸抢劫等恶行。 2011年6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阳朔县城石马圆盘,发现独自骑助力车的被害人黄某某,便开车尾随其伺机作案。当被害人经过阳朔镇矮山村鳗鱼场桥上时,被告人黎某某超车并将被害人拦停。尔后被告人黎某某持卡刀将被害人拉下车,强行奸淫了被害人,并将其一个皮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及一部价值人民币820元的朵维牌手机。 2011年7月31日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阳朔镇矮山村时发现独自骑电瓶车的被害人管某某,便尾随被害人伺机抢劫作案。当被害人从新321国道转进高岩村路段时,被告人黎某某加速并与被害人并排行驶,被告人趁机用言语威胁被害人停车,因被害人不从遂加速逃离现场而未果。 2011年8月2日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采用上述尾随方式,在阳朔镇矮山村至高岩村路段拦停骑摩托车的被害人诸葛某后,持卡刀威胁被害人并抚摸其大腿和肩膀,当被告人黎某某欲奸淫被害人时,由于被害人反抗及高岩村有人驾车外出,被告人黎某某遂驾车逃逸。 2011年9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尾随被害人黄某至阳朔县城石马路 35号仙境宾馆二楼203房间,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尔后又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7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被告人黎某某强奸妇女三人,三次抢劫财物,二罪依法均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其在实施强奸诸葛某、抢劫管某某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对该部分犯罪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供述部分抢劫犯罪事实,依法可对该部分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认定为累犯,且持刀具作案,应从重处罚,其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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