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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帮销赃 连累自己坐牢房
发布时间:2012-04-25 09:14: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田文忠)  明知是赃物帮助他人隐藏和销赃,结果连累自己坐牢还被处罚金。近日,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世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4月26日18时许,元谋县新华乡麦地冲村的起焕江(另案已判刑)将该乡站马田村两家农户的5条黄牛盗走,赶到该乡浪巴铺村李世安家的枣园里寄存。当天夜晚,起焕江来到李世安家借手电筒,并邀约李世安一起去卖盗来的黄牛。征得李世安同意后,当晚22时许,起焕江、李世安两人来到枣园里赶着盗来的5条黄牛,沿着元(谋)大(姚)公路经元谋县平田乡小几保村、大几保村往元谋县老城乡方向行走。次日9时许,两人把黄牛赶到老城乡公路梁子公墓地段时,当地群众看两人形迹可疑遂向乡派出所举报。公安民警闻讯赶来,将起焕江当场抓获,收缴被盗的5条黄牛,李世安逃脱。经鉴定,被盗的5条黄牛折合人民币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世安明知5条黄牛系起焕江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窝藏并帮助转移变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查明,被告人李世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世安一直在逃,直至2011年10月26日才被抓捕归案,应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李世安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并且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应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时,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处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几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频发,其案件数有不断上升趋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很多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并未认识到明知是赃物,却因贪图利益而帮助他人隐藏和销赃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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