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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内起争执女子焚烧客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25 09:18: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田文忠)  某女子与某男子发生争执,该女子为泄私愤,在云南元谋县某宾馆房间内故意放火,因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房间内物品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元谋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仲如花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7日9时许,被告人仲如花在元谋县西城村心逸宾馆内与文某某发生争执,仲如花隧冲入该宾馆102房间将房门反锁,用打火机点燃房内床上用品引发火灾。经消防人员及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火势扑灭。据统计,此次火灾共造成心逸宾馆102房间内的一台空调、一部电话机、两张床及床上用品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35.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仲如花为泄私愤,在元谋县西城村心逸宾馆102房间内故意放火,危害了周围不特定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房间内物品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仲如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时,承办法官综合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动机、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刑法第115条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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