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袁喜林) 2012年4月2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魏某与刘某本来是舅舅与外甥的关系,但是两家的关系一直不和睦,在2007年9月20日晚上19时许,魏某、彭某夫妇及其儿子魏大某、魏小某等人与被告人刘某一家因地基建房一事在被告人刘某家厨房后的空坪上发生争执并打架。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从厨房拿了一把锉刀先后将被害人魏某、彭某、魏大某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魏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被害人彭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被害人魏大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逃往外地,直到2011年11月份才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魏细长、彭东珠、魏大长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魏细长、彭东珠、魏大长的谅解。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因地基建房之事与被害人魏某、彭某、魏大某等人发生争执,持锉刀将被害人魏某、彭某、魏大某刺伤,致被害人魏某、彭某重伤乙级、被害人魏大某轻微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矛盾系邻里纠纷,被告人刘红林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魏某、彭某、魏大某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