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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组团贩卖毒品被判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2-04-25 09:44: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 猛) 与人组成贩毒团伙贩卖毒品,所得利益按股份平均分配。4月23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决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 2010年11月,被告人易某与房某(另案处理)、黎某(已判刑)组成贩毒团伙,由黎某出面贩卖,所得利益三人按股份分配。2010年12月28日,黎某在阳朔县福利镇将150.6克毒品卖给唐某、王某,交易后,交易双方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了交易的毒品150.6及毒资43100元,另从黎某身上查获毒品58.6克。查获毒品经鉴定均为海洛因。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易某在阳朔县石码圆盘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周某。2011年9月24日,被告人再次向周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当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在与黎某等人组成的贩毒团伙贩卖毒品案中,易某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可从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贩毒行为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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