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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鄱阳湖上聚众抢劫渔船 投案自首判三年
发布时间:2012-04-25 11:04: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刚 王锋)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合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31日早晨,被告人朱合起伙同其他六人(均已判刑)合谋到鄱阳湖抢钱,便携带西瓜刀、钢筋等凶器,驾驶一条渔船到鄱阳湖鄱阳县境内的瓢山水域附近伺机拦劫过往船只。当日15时许,被害人陶某、魏某等人从都昌县空船返回南昌县,途径该水域附近时,被朱合起等人驾船拦住。被告人等人当即窜上被害人的货船便将驾驶舱的挡风玻璃打破,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当场劫得现金45500元人民币及金戒指、柴油、食用油等物品。窃得的财物被被告人等人在驾船回家途中瓜分,其中被告人朱合起分得人民币65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合起退赔了赃款人民币6500元,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朱合起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合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多人持械以暴力和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具有加重处罚之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合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作案时,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出赃款,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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