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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贪念抢得一元 被判徒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2-04-25 15:08: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乡荣)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丁亦武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7000元。

    2008年5月29日晚,被告人丁亦武伙同熊鑫(已判刑)及另两人(真名不详,在逃)窜至丰城市新城区跨铁桥下,拦住骑自行车路经此地的被害人曾志华,采取殴打的手段,劫得曾志华1元人民币和价值270元人民币的自行车一辆。劫后,被告人丁亦武等人将自行车进行销赃,得赃款17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志华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亦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鉴于丁亦武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丁亦武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减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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