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屹东)
近日,江西省共青城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张某、秦某有期徒刑分别8年、14年、15年,罚金各五万元。
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与在共青城的被告人刘某电话商定贩卖60支“摇头水”,后张某邀请被告人秦某参与贩卖。2011年8月18日晚,张某将两鞋盒用蛇胆川贝液瓶包装好的“摇头水”交给秦某,让其乘车先赶往南昌,张某则另邀其女友肖某租车前往南昌。2011年8月19日上午,三人在南昌会和后,一同乘坐租来的轿车前往共青城。达到共青城后,张某与等候多时的刘某取得联系,并商定好交易地点。二人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摇头水”6支、刘某用于交易的毒资5000元。经公安人员突审,张某指认并协助抓获同案人秦某,并从所承租的轿车内查获“摇头水”166支。经鉴定,查获的172支“摇头水”净重2036克,均含有新型毒品氯胺酮成分,含量为0.511克/100毫升。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秦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2036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710.23克,亦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本案涉案毒品含量低,又被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故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另张某归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秦某,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