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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结伙深夜飞车抢劫且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26 14:06: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杭延生 汪国振)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携带凶器驾车抢劫行人挎包的恶性刑事案件,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湛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2011年8月1日,被告人尚某、湛某二人在海拉尔区预谋实施抢劫,并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了工具,二被告人于当晚22时许,来到海拉尔区艺校家属小区车棚内,将失主田某存放在该车棚内的一辆黑色本田30CC型燃油助力自行车盗走。2011年8月3日至9月8日晚,被告人尚某、湛某二人携带凶器驾驶盗窃来的助力自行车先后4次在海拉尔区陵园、综合执法局、金融大酒店、河西供电局附近,将正在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包某、吴某某、王某、刘某放在自行车筐内的女式挎包抢走。 据了解,被告人尚某、湛某二人参与盗窃1起,盗窃数额2793元,参与抢劫4起,抢劫数额款物折合人民币588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了部分赃物,现已发还失主。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之后,经过审理调查认为,被告人尚某、湛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被告人尚某、湛某又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尚某、湛某在共同犯罪中有预谋、有分工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犯罪转化,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且二被告人携带凶器抢夺4次,具有加重处罚之情节,应在10年以上量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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