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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农民出狱五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2-04-26 14:19: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志文) 4月20日,江西省金溪县法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 被告人徐某某是金溪县琉璃乡蒲塘村蒲村村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是,徐某某在出狱后却依然不思悔改,继续在村中为非作歹。 在2010年12月到2011年7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以阻止工地施工、刀砍树苗等方式敲诈勒索余某某、饶某某、姜某某4700元;被告人徐某某还多次到金溪县琉璃乡蒲塘村铜峰古庙内以撬坏功德箱及将功德箱推倒的方式要求庙内管理人“上缴”1800元。以上共敲诈他人6500元。 2011年2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因赌博输了钱,旁边观看方某某的说他好蠢。当徐某某回家拿来刀后准备去找方某某算账时,却发现方某某已离开,只看见当时正在店上看人打麻将的徐某平,因徐某某认为徐某平横看了他一眼,遂用刀将徐某平砍为轻伤乙级;同年8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因和其父斗气,将自己家中的电饭煲、音箱等物品损坏后,又从家中拿了一把斧头窜至琉璃乡蒲塘村委会和村祠堂内,将村委会大门、会议桌劈坏,并将祠堂内的祖宗雕像扳倒,并用斧头砍,造成财物损失3220元;同年12月23日,徐某某借故到到琉璃乡飞舞花炮厂滋事,用石头将徐某的头部打伤,并想拿一瓶氢氟酸泼向徐某等人,但被赶到的金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2年3月12日,金溪县检察院向金溪县法院提起公诉;3月31日,金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进义还多次使用威胁的方法敲诈他人现金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在归案后对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能如实供述,同时被告人的父亲对徐某某寻衅滋事所造成的损害进行了赔偿,可视为被告人进行了赔偿。综上,对被告人徐某某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金溪县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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