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下班途中遭车祸 诉求“双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4-27 09:21:54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张标生)   4月2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石某某因工伤事故致残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12.5万元,扣除已获得的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款11.2万元外,剩余部分1.3万元由被告某石油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石某某自2009年2月10日起在被告某石油公司从事加油工作。2009年10月23日11时左右,原告在加油站做完交接班后,驾驶助力车回家途中与机动车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经抢救和治疗,花费医疗费7.6万元。后经相关部门认定,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为工伤,并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保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通过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获得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11.2万元。2010年8月9日,原告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石油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费用共计17.8万元,承担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3万元。2011年10月14日,仲裁机构裁决某石油公司一次性向石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12.5万元,扣除石某某获得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11.2万元,某某加油站应当付给石某某工伤赔偿费用1.3万元,石某某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石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治疗期间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加油工作,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因工伤事故受伤致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应由被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费用。因原告的工伤系道路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所致,原告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诉讼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在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抵扣,侵权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被告补足差额。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